协鑫能科(002015)_公司公告_协鑫能科: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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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2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0日(周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17日,公司总股本为1,623,324,614股,其中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41,874,066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 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1,450,54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9,622,5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8,311,15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1,311,413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45%。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135,1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8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135,12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3%。

3、公司部分董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698,201,5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9%; 反对838,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弃权5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14,0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929%;反对838,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95%;弃权58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7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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