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二者共同构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信息,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事项中,第1项、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方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单项涉案金额或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适用本条规定。
(六)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将出现亏损或业绩水平有大幅变动;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二)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四)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八)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十)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二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
(三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十三)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内,以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