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二零二五年九月
3-1-1
声 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及其附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均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一致。
3-1-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 11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 11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 11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3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3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履行的程序 ...... 13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 14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18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5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33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郑昊,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2020年加入广发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155)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以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3313)、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70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范丽琴,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2016年加入广发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65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507)、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21)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以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13)、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70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荆晨曦,工商管理硕士,2020年加入广发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52)、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57)等企业的改制辅导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资本市场理论基础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潘旭光、张思远、毕兴明、闫嘉琪、罗长文。
3-1-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Ningbo Huaxiang Electronic Co.,Ltd. |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代码 | 002048.SZ |
| 股票简称 | 宁波华翔 |
| 法定代表人 | 周晓峰 |
| 股本 | 813,833,122股(截至2025年6月30日) |
| 成立日期 | 1988年9月26日 |
| 上市日期 | 2005年6月3日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象西开发区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A座6层 |
| 联系人 | 张远达 |
| 邮政编码 | 200122 |
| 互联网网址 | www.nbhx.com.cn |
| 电话 | 021-68949998 |
| 传真 | 021-68942260 |
| 电子邮箱 | stock-dp@nbhx.com |
| 所属行业 | C36汽车制造业 |
| 经营范围 | 汽车和摩托车零配件、电子产品、模具、仪表仪器的制造、加工;金属材料、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1、股本结构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81,383.3122万股,发行人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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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类型 | 股数(万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403.17 | 12.78% |
|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 | -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10,401.60 | 12.78%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70,980.14 | 87.22% |
| 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 70,980.14 | 87.22% |
| 股份总数 | 81,383.31 | 100.00% |
2、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万股) |
| 1 | 宁波峰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19,971.90 | 24.54% | - |
| 2 | 周晓峰 | 13,867.32 | 17.04% | 10,400.49 |
| 3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3,831.12 | 4.71% | - |
| 4 | 象山联众投资有限公司 | 2,920.27 | 3.59% | - |
| 5 |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 | 1,094.89 | 1.35% | - |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786.98 | 0.97% | - |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648.37 | 0.80% | - |
| 8 | 章建平 | 615.85 | 0.76% | - |
| 9 | 张松梅 | 610.32 | 0.75% | - |
| 10 | 徐素琴 | 604.94 | 0.74% | - |
| 合计 | 44,951.95 | 55.23% | 10,400.49 | |
(三)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自2005年上市以来,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 23,064.25(截至2004年12月31日) |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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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43,508.00 | |
| 2010年4月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85,077.38 | |
| 2017年12月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201,086.21 | |
| 2022年1月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160,968.96 | |
|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 438,036.98 |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 1,227,942.27(截至2025年6月30日) | ||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6月30日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 | 1,528,482.87 | 1,598,467.40 | 1,596,411.55 | 1,345,870.06 |
| 非流动资产 | 1,203,338.52 | 1,317,134.50 | 1,127,585.63 | 963,880.47 |
| 资产总额 | 2,731,821.40 | 2,915,601.90 | 2,723,997.18 | 2,309,750.54 |
| 流动负债 | 1,327,717.66 | 1,413,964.14 | 1,141,359.51 | 886,958.13 |
| 非流动负债 | 176,161.47 | 208,250.95 | 197,479.73 | 150,355.17 |
| 负债总额 | 1,503,879.13 | 1,622,215.09 | 1,338,839.24 | 1,037,313.30 |
|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89,307.05 | 1,149,418.45 | 1,220,909.24 | 1,112,021.10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227,942.27 | 1,293,386.81 | 1,385,157.94 | 1,272,437.24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 | 1,287,918.15 | 2,632,448.08 | 2,328,244.98 | 1,975,827.79 |
| 营业利润 | -10,122.83 | 156,044.05 | 172,306.15 | 149,716.67 |
| 利润总额 | -11,338.38 | 153,905.67 | 170,966.40 | 149,162.32 |
| 净利润 | -27,866.04 | 125,564.96 | 144,633.08 | 132,557.3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7,360.53 | 95,300.50 | 103,034.64 | 97,698.57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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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8,340.58 | 231,411.01 | 303,629.28 | 179,575.31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5,236.42 | -73,287.67 | -238,987.50 | -140,695.35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3,775.76 | -181,765.21 | -54,589.41 | -124,422.55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1,474.83 | -28,798.57 | 16,397.85 | -80,340.09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47,719.24 | 269,194.06 | 297,992.64 | 281,594.78 |
2、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 财务指标 | 2025年6月30日/ 2025年1-6月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 | 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
| 流动比率(倍) | 1.15 | 1.13 | 1.40 | 1.52 |
| 速动比率(倍) | 0.97 | 0.91 | 1.14 | 1.23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5.05% | 55.64% | 49.15% | 44.91%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1.62 | 3.54 | 3.82 | 4.02 |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3.49 | 6.44 | 6.28 | 6.2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37,360.53 | 95,300.50 | 103,034.64 | 97,698.57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58,543.94 | 92,001.88 | 92,947.48 | 89,148.16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46 | 1.17 | 1.27 | 1.2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46 | 1.17 | 1.27 | 1.20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29% | 8.00% | 8.88% | 8.77% |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5年9月9日,保荐机构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持有88,071股发行人股票。保荐机构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以上情形系保荐机构出于正常商业合作考虑,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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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保荐机构制订了《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规定》《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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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银行业务问核工作规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办法》等作为项目内部审核流程的常规制度指引。
1、立项
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在发行保荐与承销项目的承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判断项目符合立项标准,且有相当把握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时,经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认可后,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人按照投行质量控制部的要求,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立项材料。立项申请受理后,投行质量控制部指定质量控制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项目组落实预审意见的相关问题后,投行质量控制部确定立项会议召开时间,将项目提交立项委员会审议,向包括立项委员、项目组成员在内的与会人员发出立项会议通知,立项委员通过立项会议审议及表决确定项目是否通过立项。
2、质量控制部审核验收
申请材料首先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力量审议,项目所在业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的,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投行委委员等表示同意后,项目组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申请质控审核验收。
投行质量控制部安排质量控制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核,对底稿进行验收。项目组认真落实投行质量控制部审核验收意见,并按要求补充尽职调查,完善工作底稿。
底稿验收通过后,投行质量控制部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
提交内核会议审议前,投行质量控制部组织和实施问核工作,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3、内核会议审议
项目组完成符合内外部要求的尽职调查工作,投行质量控制部完成底稿验收及问核工作后,项目组向投行内核部申请启动内核会议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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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内核部对按照要求提供完备材料的申请予以受理,指定内核初审人员对项目内核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内核初审意见。内核初审人员向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股权类证券发行专门委员会主任报告,由其确定内核会议的召开时间。投行内核部拟定参加当次内核会议并表决的内核委员名单,经批准后发出内核会议通知,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内核会议结束后,投行内核部制作会议记录,明确会后需落实事项。项目组及时、逐项落实,补充、完善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宜,收集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提交书面回复。经投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人员审查和投行内核部复核同意的,启动表决。
(二)内核意见
本项目内核会议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内核委员共10人。2025年9月25日,内核委员通过投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果:本项目通过内核。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宁波华翔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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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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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措施;
9、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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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推荐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履行的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6月1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5名,实际参加董事5名。该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7日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该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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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80%,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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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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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RQFII)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特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如前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4)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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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未超过发行人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的30%;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18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通过首发、增发、配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
5、发行人已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6、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五)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六)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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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下游行业需求波动的风险
汽车行业容易受到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2010年至2017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呈快速增长趋势,而2018年至2020年,受宏观经济波动、优惠政策变动、环保标准切换等因素的影响,国内汽车产量出现了一定下滑。自2021年以来,随着宏观经济的恢复和政府出台扩大内需以及促进消费政策等影响,汽车行业恢复增长,整体产销情况良好。假如未来汽车消费低迷,可能导致市场需求下降和竞争加剧,从而将对包括发行人在内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变更风险
汽车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拉动上下游经济发展、提供就业等有积极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政府陆续发布产业政策,在产业规划、技术引进、产业投融资、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政策体系,积极鼓励汽车行业发展。但如果未来汽车行业政策发生调整,可能会对发行人盈利状况带来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汽车行业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汽车零部件行业也吸引了大量企业涌入或促使现有企业扩张产能。尽管发行人目前具备提供内外饰件、金属件、电子件等产品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并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但仍需面对来自国内外优秀汽车零部件企业的竞争压力。未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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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行人不能在同步开发能力、及时供货能力等方面实现全面突破,无法紧跟整车厂商新车型的开发速度,将可能面临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4、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当前,经济全球化面临诸多挑战,逆全球化思潮在部分发达国家抬头,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全球经贸摩擦指数持续处于高位。特别是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对全球贸易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相关国家与中国的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可能导致进出口限制或关税提高,这将对发行人的海外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原材料主要为ABS、聚丙烯、尼龙等石化产品和钢材等大宗商品。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较高,对发行人毛利率的影响较大。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受市场供求关系、国家宏观调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果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直接导致发行人产品成本出现波动,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2、产品质量风险
发行人所生产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车辆的整体性能,而产品质量与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密切相关,要求发行人需具备较高的工艺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因此,下游客户要求发行人按照有关零部件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以及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向其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除需发行人负责返修或更换问题产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成本外,还将对发行人品牌、声誉、市场拓展及经营业绩等产生不利影响。
3、主要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9.94%、36.53%、31.40%和28.42%,比例相对较高,这也是汽车零部件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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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主要系双方一旦确立合作关系后,合作关系便较为稳固。然而,一旦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或主要客户自身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4、产品价格下跌风险
根据行业特点,汽车零部件的售价总体受制于下游汽车整车的价格走势,汽车零部件企业的议价能力相对下游汽车整车厂商较弱;同时,发行人产品内部结构的调整也会对产品单位售价下降造成一定影响。发行人主要客户为知名汽车整车厂商,如果汽车整车售价下降,客户可能会将整车售价下降的压力部分转移至发行人,从而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此外,如果市场需求等因素导致发行人产品内部结构发生变化,也可能造成发行人产品平均单价下降,从而对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5、已配套车型销量下滑及新开发车型市场开拓不及预期风险
随着汽车行业竞争日益激烈,整车厂商为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差异化需求、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不断加快新车型的推出及现有车型的升级、改款频率。若发行人已配套车型销量下滑,而发行人未能适应整车厂商升级改款车型的节奏,未能成为新车型的供应商,将导致发行人产品收入减少。此外,发行人为新车型同步开发零部件产品并实现量产需要投入大量资源,一旦新车型下游市场开拓情况不及预期,发行人为新车型配套零部件产品的收入可能难以覆盖前期投入成本,将给发行人销售规模的持续稳定增长及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6、海外经营风险
长期以来,发行人始终重视业务全球化发展,通过设立、并购等方式持续完善海外业务布局。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外业务收入分别为273,747.41万元、470,955.76万元、563,990.53万元和244,130.7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3.85%、20.23%、21.42%和18.96%。
一方面,由于发行人海外业务所在国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语言及意识形态方面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若发行人未能较好地对管理理念及思路进行本地化适应,将可能导致海外子公司经营不善,进而影响发行人业绩;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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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来全球经济环境、汽车产业政策出现波动,引致国际汽车产业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的海外业务将受到一定冲击,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7、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发行人经过多年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了较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运行模式,培养了具有先进理念、视野开阔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未来随着发行人的发展和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的资产规模和生产销售规模都将有所提升,人员数量有所增加且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也将趋于复杂。业务规模扩张将对发行人在市场营销、生产经营、技术开发、人力资源、内部控制等各环节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优化组织模式、提高管理能力、充实相关高素质人才以适应发行人未来成长和市场环境变化的需求,则发行人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8、技术人才短缺的风险
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开发具备较高的复杂性,同时持续升级的产品需求对相关产品开发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高的要求。技术人员的培养需要经历漫长的学习和实践过程,其不仅需要掌握模具设计、汽车制造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还必须在多年的生产和研发实践中不断丰富和积累经验。
发行人在多年的发展中吸引并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技术开发人才。为了防止人才流失,发行人向技术人员提供优良的研发条件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薪酬体系及合理的激励制度,积极维持技术团队的稳定。但汽车零部件行业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未来竞争环境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受内外部环境改变等因素影响,发行人核心技术人才出现较大规模的流失,且无法及时引入合适的技术人才,将会对发行人技术研发、转型升级带来不利影响。
9、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1,975,827.79万元、2,328,244.98万元、2,632,448.08万元及1,287,918.1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7,698.57万元、103,034.64万元、95,300.50万元和-37,360.53万元。2022年至2024年,发行人整体经营业绩稳定、良好;2025年1-6月,因出售部分境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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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人当期发生投资损失使得归母净利润为负,发行人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58,543.94万元,同比增长23.46%。未来,一方面,发行人可能受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价格下跌等因素影响,导致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有所波动;另一方面,若部分子公司出现经营业绩不及预期或与发行人整体协同性不佳等情形,基于整体战略考量,发行人可能需通过出售等方式优化自身经营,从而导致当期业绩发生波动。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15,674.80万元、626,503.75万元、763,378.30万元和718,983.69万元,占发行人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33%、
23.00%、26.18%和26.32%。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良好,但如果未来发行人对应收账款缺乏有效管理,或者客户的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回款不及时甚至无法收回的风险。
2、存货规模较大及存在跌价的风险
由于发行人产品规格较多,为了满足下游客户“零库存”的管理要求,发行人各主要产品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库存量,以保证及时供货。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257,386.71万元、296,463.05万元、306,824.03万元和243,744.1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14%、10.88%、10.52%和8.92%。发行人存货余额较大,占用了一定规模的营运资金。如果未来主要客户订单出现推迟、中止或终止执行的情形,且双方协商结果不理想,则可能导致存货出现跌价,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3、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16.80%、16.82%、16.60%和15.16%,随着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发行人若不能有效控制生产成本、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应对产品市场的各种变化,则发行人产品毛利率存在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4、商誉减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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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商誉账面价值分别为83,567.75万元、74,925.46万元、94,344.25万元及94,101.22万元,占各期末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67%、6.64%、7.16%和
7.82%,主要系发行人收购宁波劳伦斯及埃驰中国产生。未来若上述标的资产经营状况恶化或者经营业绩不达预期,发行人将面临商誉减值风险,进而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5、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境外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73,747.41万元、470,955.76万元、563,990.53万元和244,130.7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3.85%、
20.23%、21.42%和18.96%。发行人境外业务经营主要以外币结算,如未来汇率波动加剧,则可能存在一定的汇兑损失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募投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部分拟投向发行人现有主要产品汽车内饰件、金属件的产能扩充,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如果未来发生下游整体需求持续下滑、同行业市场竞争恶化、发行人市场开拓不达预期、原材料价格上涨、意向客户同步开发进展不及预期、定点车型销售不及预期等不利变化,发行人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被及时消化的风险。
2、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将对发行人发展战略的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服务于发行人整体战略,已经发行人充分论证和系统规划。但是,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在项目实施及后续运营过程中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实施方案调整、实施周期延长、人力资源成本变动等情况,可能会导致项目建设无法如期完成,产生的收益无法覆盖项目建设新增的折旧和管理成本,将对发行人整体的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效益未达到预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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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现有主要产品的产能扩充。本次募投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扩大发行人产品生产能力、形成规模效应、提高发行人属地化配套能力,从而增强发行人在行业内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然而,一方面,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计划、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募投项目的盈利能力受建设成本、工程进度、项目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竞争对手的发展、产品价格的变动、市场容量的变化、新产品的出现、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市场开拓等因素也会对项目的投资回报产生影响,募投项目仍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
4、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影响发行人利润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发行人长期资产规模将扩大,并相应增加发行人折旧摊销水平。若募投项目在投产后没有产生预期效益或者盈利水平不足以抵减因新增长期资产带来的折旧摊销金额,将存在因折旧摊销大量增加而导致发行人利润下降的风险。
5、以租赁厂房实施募投项目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芜湖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重庆汽车内饰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采用租赁厂房的方式实施。若未来募投项目的场地租赁出现无法正常实施、无法续期、需要搬迁或发生纠纷的情形,则发行人可能面临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募投项目实施场地而导致经营成本增加、搬迁损失、项目进度延后等风险,进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6、募投项目研发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研发支出。若发生研发布局与行业技术发展方面不匹配,产品技术指标或经济性未达到预期因而发行人无法成功商业化等不利因素,则不仅增加发行人研发费用,影响发行人业绩,且占用发行人研发资源和管理资源,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7、募投项目环评批复不能顺利取得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次募投项目中“芜湖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重庆汽车内饰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全部环评批复,环评手续尚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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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过程中,预计环评批复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若发行人不能按计划及时取得环评批复,将对上述项目的实施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得以体现,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2、发行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及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以及最终通过审核及取得批复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3、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发行人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4、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发行人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亦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国内国际政治经济形势、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发行人提醒投资者在购买发行人股票前充分关注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1、汽车行业发展趋势
(1)我国汽车保有量较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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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仍处于汽车消费的发展期,人均汽车保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根据公安部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国汽车保有量为
3.53亿辆,按全国14.08亿人测算,平均每千人汽车保有量约为251辆,与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加拿大等成熟汽车市场仍有所差距,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随着国内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发展、国民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以及汽车的普及程度日益提升,未来我国汽车市场仍具有一定的增长空间。
(2)新能源汽车加速渗透,自主品牌逐步崛起,成为汽车行业新的增长点
汽车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环保、能源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在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指引下,新能源汽车已成为我国汽车行业的重点发展方向,系实现“碳中和”和“碳达峰”双碳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政策鼓励和市场需求双重作用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至2024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由
127.0万辆、125.6万辆增长至1,288.8万辆、1,286.6万辆,占我国汽车产销量的比重分别由4.57%、4.47%增长至41.20%、40.93%,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7.14%、47.37%,渗透率及销量规模整体呈快速提升态势。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根据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与麦肯锡预测,预计至203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将达到1,750万辆。同时,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品牌加速渗透国内市场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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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拓展国际市场,我国新能源汽车品牌全球市场销量有望在2030年达1,800-2,500万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我国广阔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空间及完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配套不仅吸引了外资品牌在我国独资设厂,也助力一系列自主品牌车企快速发展。外资品牌方面,全球知名新能源汽车品牌T车厂在上海建立了超级工厂,截至2024年末该厂年产能已达95万辆,占T车厂全球总产能的40%以上;自主品牌方面,我国自主品牌依托在新能源赛道的先发布局优势快速崛起,实现了对外资和合资品牌的弯道超车,市场份额快速增长,海外认可度不断提升。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2020年,我国自主品牌的市场份额始终在40%左右徘徊,至2024年,自主品牌市场份额已增至65.2%;我国新能源汽车出口规模从2021年的31.0万辆扩大至2024年的128.4万辆,增长幅度接近4倍;根据CleanTechnica统计数据,2025年5月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排行前二十名的品牌中,中国品牌占据了9家。
未来,随着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认知程度的逐步提高、动力电池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将加速渗透市场,同时带动我国自主品牌市场份额的进一步提升,为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3)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形成生活第三空间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路、后台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安全、舒适、节能、高效行驶,并最终可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伴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的浪潮,汽车正由人工操控的机械产品逐步向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的智能产品转变,由单纯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渐转变为智能移动空间和应用终端,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
作为汽车智能化的核心驱动力,智能驾驶在市场需求、技术升级及政策推动的多重驱动下,正在进入加速发展阶段,L2级辅助驾驶已在中高端车型普及,并加速向经济型车型下沉,渗透率持续提升。根据汽车之家研究院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L2级智能驾驶渗透率已从2019年的7.3%快速增长至2024年1-6月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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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未来智能驾驶功能持续迭代升级、车路云基础建设逐步完善,智能驾驶应用场景将不断提升,商业化进程有望实现进一步提速发展。
(4)我国整车厂商全球化布局,为行业发展提供新增量
自2020年以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地缘冲突导致国际主流车企纷纷收缩业务布局,而我国汽车产业凭借技术实力、品牌影响力取得了国际市场广泛认可,汽车出口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统计,2024年度,我国汽车出口规模已达585.9万辆,自2020年以来年均复合增长率达55.78%,连续两年超越日本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出口国。
然而近年来,国际宏观环境的不确定性不断提升导致我国直接出口方式持续受到反倾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等限制。为解决相关贸易壁垒,汽车产业出海已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整车厂商不断加快海外布局,凭借生产制造、产品技术方面的优势,陆续建立海外生产基地,从传统经销合作的跨国贸易模式向建立本地化研发、生产、销售体系和跨国贸易并存的方式转型。比亚迪、奇瑞、上汽集团、长城、长安、吉利等整车厂商已相继在俄罗斯、东南亚、拉美、欧洲等地区进行产能布局,为我国汽车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2、 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趋势
(1)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带动零部件行业持续增长
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稳步提升、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汽车产业仍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未来汽车零部件行业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
同时,为进一步积极应对贸易壁垒、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政策,汽车出海已成为我国汽车行业的关键发展路线。在此背景下,国内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正加速迎来与整车企业协同出海的发展机遇,不仅能够通过与国际市场的对接,进一步提升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并建立更为广泛的国际合作关系,从而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
(2)整车平台化趋势推动汽车零部件模块化、集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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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平台化系整车厂商趋向建立标准化、可互换的通用汽车平台,其可在生产线上制造旗下不同品牌的车型。整车平台化在降低单位成本的同时,亦可以缩短新产品上市周期,发挥旗下众多品牌的协同效应,以便快速应对全世界各地不同区域市场的需求变化。在整车平台化发展趋势下,汽车零部件企业亟需向模块化、集成化方向发展,通过全新的设计和工艺,将以往由多个零部件分别实现的功能,集成在一个模块组件当中,实现单个模块组件替代多个零部件的供货模式。模块化、集成化供货一方面可缩减零部件数量,优化整车空间布局,减轻整车重量,改善整车性能;另一方面简化了整车厂商装配工作,提高整车装配效率,提高整车生产合格率,节省时间将精力集中于新车型设计、销售网络开拓等环节。对于汽车零部件企业而言,自动化生产与智能工厂技术的迅速发展正推动汽车制造业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升级改造,使得汽车零部件企业更容易实现模块化制造、集成化供货模式。通过模块化、集成化的供货模式,汽车零部件企业不仅可以满足整车厂商简化供应链管理的发展趋势,还有助于提升单车配套价值,从而深化与整车厂商的合作关系。
3、汽车饰件行业发展趋势
(1)“新四化”趋势促进座舱系统舒适化、智能化发展,对饰件品质及饰件供应商的设计、开发、供货能力要求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随着5G、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消费需求进一步升级,传统汽车开始向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和共享化方向转型,消费与科技属性逐步增强。由于座舱系统易于被消费者所感知,是影响汽车美观度、舒适性和驾乘体验的最重要因素,已成为各大整车厂商塑造品牌形象、进行差异化竞争的重要着力点。
对于汽车饰件企业而言,一方面需不断提升产品品质,注重舒适度、美观性,尤其是仪表板、门内饰板等与驾乘体验直接相关核心内饰产品;另一方面,随着智能座舱渗透率的不断提高,座舱内的显示系统、网联系统、音频系统等部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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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增加,这一趋势对核心饰件产品供应商的产品设计能力、同步开发能力以及集成化供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市场消费水平升级对汽车饰件提出更高需求
当前,汽车消费正从基础代步转向追求舒适体验。在价格下沉、车型增多和消费能力提升的背景下,汽车饰件品质已成为消费者购车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驾乘舒适度、车辆美观性,并深刻影响着车型定位、品牌塑造和价格策略。
得益于宏观经济的稳健增长和消费升级浪潮,汽车市场对高品质、高档次的汽车饰件需求激增,不断驱动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供应商加速产品革新,进一步扩大汽车内饰件市场空间,促进整体内饰件产业升级发展。
4、汽车冲压行业发展趋势
(1)我国汽车冲压技术实力不断增强,助力国内零部件厂商持续扩张
由于我国汽车冲压行业起步较晚,在模具开发、装备精密程度及冲压技术等方面与日本、美国、德国等拥有先进技术和产业资源的国家存在一定差距。随着相关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先进冲压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持续投入、冲压技术的持续创新发展,我国汽车冲压零部件企业在模具、装备、技术方面与外资、合资零部件企业的差距已逐步缩小,产品质量、稳定性、生产自动化水平持续提高。
(2)轻量化需求推动产业加速升级
当前汽车行业对节能减排和提高电动汽车续航里程有强烈的需求,汽车轻量化技术是实现以上目标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其中,汽车车身占整车重量约30%左右,是整车重量占比最高的部分,也是轻量化潜力最大的领域。
目前,汽车零部件轻量化主要采取结构优化、新型轻量化材料和先进制造工艺三种方式实现。铝合金、镁合金材料的广泛应用以及热冲压技术的加速普及已成为实现汽车轻量化目标的主要发展路径。近年来,中高端车型市场份额提升、新能源汽车迅速发展以及轻量化应用技术的成熟,为汽车轻量化结构件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市场空间。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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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以卓越的品质和优质的服务获得了上汽大众、一汽大众、一汽集团、奔驰、宝马、奥迪、丰田、通用、沃尔沃、福特、捷豹路虎等知名汽车品牌的认可,持续获得定点项目,不断深化合作程度,是发行人稳定运营和持续盈利的压舱石。
随着新能源时代的到来,发行人在稳定合资车企市场地位的同时,根据市场变化,快速迭代客户结构,凭借自主开发能力、高质量低成本以及快速响应能力,迅速切入并不断拓展在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的市场份额,成为了包括T车厂、比亚迪、赛力斯、奇瑞、吉利、小米、理想、蔚来、小鹏、零跑等整车厂商的重要供应商,打造发行人新的业绩增长点,保障自身行业优势地位。
根据《美国汽车新闻》(Automotive News)2025年发布的《全球汽车零部件配套供应商百强榜》,我国共有15家企业上榜,其中发行人排名第61,于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中排名第7。
在细分赛道,根据西南证券整理数据显示,2023年度,发行人在全球汽车内外饰件行业中市占率为3.22%,仅次于延锋汽车、佛吉亚与一汽富维。发行人通过多年深耕汽车内外饰件市场,已形成除汽车座椅外的全面饰件产品矩阵,并凭借一系列先进工艺保障产品品质,具有良好的市场竞争力。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客户资源优势
对于汽车零部件企业而言,与整车厂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企业持续经营的重中之重。由于汽车行业对于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等有着严格的要求,全球主要整车厂商在选择上游配套供应商过程中,拥有一整套严格的认定标准。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通常需要通过第三方的体系认证和整车厂商合格供应商准入评审后方可成为整车厂商合格供应商,对于汽车零部件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以卓越的品质和优质的服务获得了上汽大众、一汽大众、一汽集团、奔驰、宝马、奥迪、丰田、通用、沃尔沃、福特、捷豹路虎等知名汽车品牌的认可,持续获得定点项目,不断深化合作,是发行人稳定运营和持续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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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压舱石。随着新能源时代的到来,发行人在稳定合资车企配套份额的同时,根据市场变化,快速迭代客户结构,凭借自主开发能力、高质量低成本以及快速响应能力,迅速切入并不断拓展在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的市场份额,成为了包括T车厂、比亚迪、赛力斯、奇瑞、吉利、小米、理想、蔚来、小鹏、零跑等新势力品牌的重要供应商,打造发行人新的业绩增长点。
2、技术优势
发行人高度重视技术团队和研发体系的建设,具备各种汽车内外饰件、冷热成型金属件、电池存储系统、电子电器附件的研究和开发能力,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和持续创新能力。集团内多家子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企业研究院”等。
凭借多年与头部整车厂商的同步开发经验积累,发行人可快速根据客户整车需求设计出相应的配套产品,具有协同客户同步开发、同步设计的能力,并依托完善的产品体系为客户提供系统级解决方案,打造模块化、平台化配套能力。
同时,发行人持续致力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矩阵拓展。技术创新方面,发行人持续探索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新模块在生产的实际运用,全面提升发行人产品价值。通过对产品轻量化、智能化,安全化和新模块化体系的集中研发,打造模块化开发能力并持续推进自动化生产、精益化生产,实现生产模式标准化。产品矩阵拓展方面,发行人积极进行前瞻性布局,持续开展在智能座舱、电池系统、汽车底盘、人形机器人等方面的研发项目,持续完善产品布局,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市场竞争力。
3、成本管控优势
发行人零部件产品具有种类多、批量大、应用标准各异等特点。发行人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开发、生产和管理经验,具有较高的生产和管理效率。为巩固和发挥成本竞争优势,发行人坚持推行精益化管理思路,建立了贯穿于采购、生产、物流等核心经营环节的成本管控体系。
一方面,发行人通过积极优化供应商结构、维护供应商合作关系、规模化采购等方式对原材料成本形成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发行人持续对生产工艺流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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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优化、稳步推进智能制造转型、提高设备自动化水平,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加强对生产成本的管控。
4、生产基地布局优势
近年来,发行人持续围绕下游重点客户开展产能布局。国内方面,发行人已拥有宁波、上海临港、长春、沈阳、成都、天津、佛山、青岛、长沙、武汉等多家生产基地。国外方面,发行人已于北美(美国、墨西哥)、东南亚(印尼、越南、菲律宾)等地区拥有多个生产基地。发行人通过生产基地布局,缩短了与整车厂的距离,实现了近地化配套和快速响应,可有效满足整车厂对产品同步开发、供货及时性等要求,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为实现形成规模效应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1、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1)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聘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2)聘请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①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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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大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②境外律师事务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聘请了5家境外律师事务所为境外子公司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具体如下:
| 主体 | 公司名称 | 所在地区 | 律师事务所 |
| 劳伦斯 | NBHX Rolem S.R.L. | 罗马尼亚 | KPMG Law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 |
| NBHX Automotive System GmbH | 德国 | ||
| NBHX Trim GmbH i.L. | 德国 | ||
| HIB Trim Part Solutions GmbH | 德国 | ||
| NBHX Trim Management Services GmbH | 德国 | ||
| Northern Automotive Systems Limited | 英国 | ||
| NBHX TRIM MEXICO, S. DE R.L. DE C.V. | 墨西哥 | BUSTAMANTE, ESCANDON Y PAREYON, S.C. | |
| NBHX Holding-NA, Inc. | 美国 | Taft Stettinius & Hollister LLP | |
| Northern Engraving Corporation | 美国 | ||
| 北美井上 | IHX USA LLC | 美国 | |
| INOAC Group North America, LLC | 美国 | ||
| INOAC Interior Systems, LLC | 美国 | ||
| IHX Canada Inc. | 加拿大 | O’Connor MacLeod Hanna LLP | |
| Inoac Interior Systems, LP | 加拿大 | ||
| Inoac Interior Systems GP, Inc. | 加拿大 | ||
| 诗兰姆 | VietNam Schlemmer Automotive Parts Co., Ltd. | 越南 | DVL LAWFIRM |
发行人与深圳大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KPMG Law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mbH、BUSTAMANTE, ESCANDON Y PAREYON, S.C.、Taft Stettinius & HollisterLLP、O’Connor MacLeod Hanna LLP、DVL LAWFIRM均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以上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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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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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______________ 荆晨曦 | |||
| 保荐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 郑 昊 | ______________ 范丽琴 |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______________ 孟晓翔 | |||
| 内核负责人: | ______________ 崔舟航 |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______________ 胡金泉 | |||
| 保荐机构总经理: | ______________ 秦 力 | |||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7
附件: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郑昊和范丽琴,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荆晨曦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
保荐代表人郑昊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负责的在审企业;
(2)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保荐代表人范丽琴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负责的在审企业;
(2)最近3年内曾担任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授权郑昊和范丽琴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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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以及保荐代表人郑昊、范丽琴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专项授权书之出具仅为指定我公司保荐(主承销)的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如果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保荐代表人或项目协办人做出调整,并重新出具相应的专项授权书的,则本专项授权书自新的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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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 ______________ 林传辉 |
| 保荐代表人: | ______________ 郑 昊 | ______________ 范丽琴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