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以下简称“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或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第五条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大信息时履行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六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经营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发生,则以其持股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依据。发生“财务
资助”、“对外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上述交易不含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六条(一)所列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2、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报告义务人如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关联/关联交易的,则应提前咨询董事会秘书室意见,并向董事会秘书室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相关材料。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发生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事项;
(四)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等事项;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六)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
项至第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披露上述年度或半年度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达到20%时,或最新预计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超出预计范围的,财务部应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进行业绩预告修正。
(八)公司在定期报告前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财务部应说明差异内容及原因分析。
(九)公司出现下列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之一的: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议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30、公司证券发行、债券、可转债涉及的重大事项;
31、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32、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3、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相关资料和决议;
3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3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八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和接收信息的主要联络人;
(三)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办理机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即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的联络工作;
(五)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编制涉及的内容或资料,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时常督促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或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当及时、认真收集并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和谈判时;
(二)公司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部门、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第十五条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六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材料向董事会秘书室汇报,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在审阅该信息材料后,向董事会秘书送达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的,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可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及时”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