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退(002071)_公司公告_R长影1:关于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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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01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结果: 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本诉讼为终审判决,安徽省高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该案件涉及的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该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以及财务方面不会产生影响。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长城影视”)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发来的关于李宁(以下简称“一审原告”)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5)皖民终257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李宁

一审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原告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李宁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长城影视承担。

公告编号:2025-004

安徽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长城影视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税费应否支持。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是请求行为人承担债权责任的要件之一。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应当对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然而,从原告所举证据来看,其仅提供了长城影视存在因对外担保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重大诉讼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而被行政处罚的证据,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情况。可见,原告虽在2016年12月12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长城影视股票,但该股票至今仍为原告所持有,并未卖出,而原告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均无法确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长城影视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不能成立,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此外,原告在二审中虽然提交鉴定申请,申请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其投资差额损失进行核算,因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二、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原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上诉人李宁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安徽省高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该案件涉及的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该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以及财务方面不会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4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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