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002075)_公司公告_沙钢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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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第三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四条公司设立期货工作小组,作为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五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交易,不得在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需求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需求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需求或者采购合同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合同规定的执行时间或者现货需求的时间;

(四)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责任人第六条公司的期货业务由期货工作小组管理,公司总经理任期货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综合管理部、资金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

第七条期货工作小组的职责有:

(一)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二)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三)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六)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七)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一)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二)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三)定期审查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交易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九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董事会授权期货工作小组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需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确定交易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并对交易效果进行评估,得到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方案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员根据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操作员根据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十六条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即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期货工作小组组长进行审核,内部审计部和资金财务部进行存档。

第十七条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者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选择国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

(1)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发生异常波动;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者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期货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工作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操作不当或者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或者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交易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六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期货业务所有相关人员严禁泄露本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如系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赔付责任。

第二十八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福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如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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