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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21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26 年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 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 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 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 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四条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 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章节的方法计提 减值准备。

第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 包括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资产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 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六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 融资产,或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 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 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 于)预计金额等。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 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计提办法

第八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可能发生减值的 资产项目的计提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原因造成金融资产价值 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公司对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计提减 值准备。

(二)应收款项的计提办法

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在资产负债表 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公司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之间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 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 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 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十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 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 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 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 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 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 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 算。

(二)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 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 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 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 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应对其计提减值 准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 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 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 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 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 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确定。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 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 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 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 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 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 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五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 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 准备。

(二)每年年度终了先对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 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 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 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 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三)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逐项检 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 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 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财务部 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二)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资产减值核销程序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业务责任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产 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责任部门提交书面核销申请报告。申

请核销资产的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

(二)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明;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一)公司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 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六章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包括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至少包括对 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 还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 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额和原因等;

(四)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最后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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