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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或约定的用途。
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公司下属板块主体公司、板块所属公司的,公司下属板块主体公司、板块所属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下属板块主体公司、板块所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需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应当披露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和划转的专项账户情况和管理安排。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进行存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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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公司设立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前签订监管协议。资金监管行应由银行类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担任。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不得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需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或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司应在发行文件约定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经理层批准后,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的具体投向,应符合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发行文件的约定。发行文件对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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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临时补流的,公司可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闲置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说明书对临时补流的程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债券存续期内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相关规则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募集说明书未约定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或约定不明确的,应经公司经理层同意后,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确保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依然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情况,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使用。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文件中约定了募集资金用途备案、持有人会议等特别变更程序的,应按约定履行。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需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分级审批。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需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受托管理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相关约定,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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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执行。本办法与募集资金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为准。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要求,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