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特科技(002102)_公司公告_能特科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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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特科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9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能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8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491人,代表股份873,349,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75,626,790股)的

比例为35.27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747,267,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185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5人,代表股份126,081,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929%;

(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88人,代表股份131,244,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014%。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回购股份暨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870,451,631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2%;反对31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弃权2,586,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7,91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46,45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922%;反对31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9%;弃权2,586,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7,91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0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塑米科技(泉州)有限公司为购房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857,684,728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4%;反对8,199,403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8%;弃权7,465,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40,11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5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5,579,552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646%;反对8,199,40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474%;弃权7,465,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40,11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8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868,420,531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7%;反对2,058,4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7%;弃权2,870,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94,41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315,35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446%;反对2,058,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84%;弃权2,870,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94,41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70%。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并注销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

4.01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表决情况为:

同意868,589,231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0%;反对268,3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4,491,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47,710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84,05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732%;反对268,3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4%;弃权4,491,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47,71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224%。

4.02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表决情况为:

同意868,317,731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9%;反对538,3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弃权4,493,210

4.03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表决情况为:

同意868,251,131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3%;反对268,3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弃权4,829,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85,810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145,95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155%;反对268,3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4%;弃权4,829,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85,81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00%。

4.04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表决情况为:

同意870,127,831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1%;反对29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2,922,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7,710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022,65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55%;反对29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77%;弃权2,922,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57,71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68%。

4.05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表决情况为:

同意867,986,231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9%;反对522,2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弃权4,840,810

4.06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后的相关安排》,表决情况为:

同意870,005,431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1%;反对269,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3,074,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4,210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7,900,25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522%;反对269,8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6%;弃权3,074,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4,21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422%。

4.07审议通过了《办理本次回购并注销事宜的具体授权》,表决情况为:

同意868,560,531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7%;反对344,800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4,443,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8,910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455,35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3513%;反对344,8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27%;弃权4,443,9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88,91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86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

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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