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威海广泰股票代码:002111收购人名称: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黄河街16-6号301室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一名称:李光太住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二名称: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
号3-15号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15号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威海广泰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从而直接控制威海广泰
1.88%的股份,威海广拓新增成为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李光太的一致行动人,威海广拓、李光太、李文轩合计控制威海广泰40.02%的股份。本次收购前后,李光太、李文轩父子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股权结构调整,未导致威海广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收购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5
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6
一、收购人介绍 ...... 6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介绍 ...... 9
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4
一、本次收购目的 ...... 14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 14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14
第三节收购方式 ...... 16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16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 ...... 17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 17
第四节资金来源 ...... 19
第五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20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 20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20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20
四、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20
第六节后续计划 ...... 21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21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 21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 21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 21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22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 22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22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23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3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23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24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5
第九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6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6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6
第十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 27
一、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27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 27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 30
收购人声明 ...... 31
一致行动人声明 ...... 32
一致行动人声明 ...... 33
财务顾问声明 ...... 34
法律顾问声明 ...... 35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 36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 | 指 |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威海广泰、上市公司 | 指 |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 收购人、威海广拓 | 指 | 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李光太、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 广泰投资 | 指 | 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 中信信托?信福传世、家族信托 | 指 | 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 |
| 中信信托 | 指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 指 | 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 |
|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深交所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格式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最近三年 | 指 | 2022年、2023年和2024年 |
| 收购人财务顾问、中航证券 | 指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 收购人法律顾问、华堂律所 | 指 |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黄河街16-6号301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光太 |
| 认缴出资额 | 9,501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002MAK45LDC2L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期限 | 2025-12-17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构成 | 李光太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0.01%份额,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99.99%份额。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黄河街16-6号301室 |
| 通讯方式(联系电话) | 0631-3953430 |
(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李光太管理和运营威海广拓及其事务,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实际控制人。
威海广拓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所示:
2、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李光太作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李光太,男,1941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山东工业大学,大学本科,研究员级高工。历任天津电气传动研究所助理工程师、机械部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副总工程师、威海广泰空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先后获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山东省优秀民营企业家、威海市劳动模范、威海市发明家协会理事长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威海广泰名誉董事长、董事,威海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3、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威海广拓不存在控制的核心企业。
(2)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光太先生除控制威海广泰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外,还直接持有广泰投资44.02%的份额。广泰投资除控制威海广泰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外,还持有广泰租赁及其下属子公司等企业的股权或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万元) | 投资情况 | 主营业务 |
| 1 | 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3,810.4155 | 李光太为其普通合伙人,持有其44.02%的份额 | 股权投资、咨询服务 |
| 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为善妙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1.00 | 广泰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99.90%份额 | 实业投资、项目投资 |
| 3 | 威海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 | 广泰投资直接持股80.00%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 4 | 山东广泰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19,605.10 | 广泰投资直接持股50.29% | 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租赁服务 |
| 5 | 天津广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000.00 | 广泰租赁全资子公司 | 融资租赁业务 |
| 6 | 威海翔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5,000.00 | 广泰租赁全资子公司 |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 |
| 7 | 天津广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5,000.00 | 广泰租赁全资子公司 | 商业保理业务 |
| 8 | 天津翔达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 1,000.00 | 威海翔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 物联网技术服务 |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威海广拓成立于2025年
月
日,成立未满三年,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企业管理;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威海广拓除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从而直接控制威海广泰
1.88%的股份用以实施家族信托计划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无相关财务数据。
(四)收购人在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收购人为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未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为李光太,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威海广拓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威海广拓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与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同时为广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且广泰投资、李光太均直接持有威海广泰股份,威海广拓与广泰投资、李光太为一致行动人。
(二)一致行动人之一——李光太
1、李光太基本情况
威海广拓的一致行动人李光太介绍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2、李光太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威海广拓的一致行动人李光太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3、李光太在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光太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李光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光太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李光太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李光太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广泰投资
1、广泰投资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 注册地 |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15号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文轩 |
| 认缴出资额 | 3,810.4155万元 |
| 实缴出资额 | 3,810.4155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900126419251X8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期限 | 1997-01-24至2047-01-23 |
| 经营范围 |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通讯地址 |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15号 |
| 通讯方式(联系电话) | 0993-2658457 |
、广泰投资实际控制人介绍
(
)广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李光太担任广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
44.02%的份额。李文轩担任广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
10.05%的份额。李光太、李文轩系父子关系,李光太、李文轩为广泰投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广泰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所示:
注:李光太与李文轩系父子关系,李光太与李荀系父女关系,李文轩与李昊彦系父子关系。
(2)广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李光太作为广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2)李文轩作为广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基本情况如下:
李文轩,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兰州铁路学院,大专学历。曾任威海广泰董事、威海广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现任威海广泰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广大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威海广泰应急救援保障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营口广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东安泰空港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天津广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广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天津广泰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山东广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威海广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3)广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李光太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2)李文轩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李文轩先生除控制威海广泰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外,还直接持有广泰投资10.05%的份额及天津东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00%的份额。广泰投资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介绍”。
天津东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投资情况 | 主营业务 |
| 1 | 天津东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700 | 李文轩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持有其99%的份额 |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
、广泰投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广泰投资成立于1997年
月
日,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相关咨询服务。
威海海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广泰投资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威海明达会师审字(2023)第0042号、威海明达会师审字(2024)第0050号和威海明达会师审字(2025)第0037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广泰投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 资产总额 | 27,040.35 | 27,444.55 | 25,667.44 |
| 负债总额 | 17,974.69 | 20,002.81 | 18,225.70 |
| 所有者权益 | 9,065.66 | 7,441.74 | 7,441.74 |
| 营业收入 | 35.79 | 60.17 | - |
| 营业利润 | 4,469.50 | 1,889.67 | 2,805.28 |
| 利润总额 | 4,497.45 | 1,906.31 | 2,805.28 |
| 净利润 | 4,497.45 | 1,906.31 | 2,805.28 |
| 净资产收益率 | 54.49% | 25.62% | 37.70% |
| 资产负债率 | 66.47% | 72.88% | 71.01% |
4、广泰投资在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泰投资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广泰投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广泰投资为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未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文轩,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介绍”之“(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广泰投资”之“2、广泰投资实际控制人介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6、广泰投资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泰投资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7、广泰投资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广泰投资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为进一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长期稳定性,避免未来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继承等原因带来的股权分割,保持实控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完整性,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太作为委托人出资设立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与李光太共同出资设立威海广拓。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的方式,直接持有威海广泰的部分股份,实现对该部分股份长期持有、传承和管理,并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未来,李光太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考虑进一步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威海广拓。
李光太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0.01%财产份额,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99.99%财产份额。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从而直接控制威海广泰1.88%的股份,威海广拓新增成为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李光太的一致行动人,威海广拓、李光太、李文轩合计控制威海广泰40.02%的股份。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5年12月25日,威海广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威海广拓出资9,140万元,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的股权,股权转让后,威海广拓直接控制威海广泰1.88%的股份。
第三节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威海广泰股份。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李光太直接持有公司67,344,77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66%。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广泰投资持有公司145,563,14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6%。本次收购前,威海广泰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收购后,收购人直接持有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8%。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李光太直接持有公司57,344,77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78%。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广泰投资持有公司145,563,14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6%。
本次收购后,威海广泰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李光太为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实现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之信托目的,李光太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威海广拓之有限合伙协议,李光太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信托根据家族信托委托人李光太的指令认缴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威海广拓的目的为根据威海广拓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直接投资并长期持有威海广泰股份,以期通过威海广泰股份的分红及卖出收益支持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除该约定目的以外,威海广拓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投资活动。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威海广泰的控股股东仍为广泰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太、李文轩父子。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
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从而直接控制威海广泰1.88%的股份。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0,000,000股股份外,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李光太共持有威海广泰57,344,773股股份,其中的50,508,580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股(董事限售股)。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本次收购涉及的李光太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无限售条件,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四节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中,威海广拓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李光太股权所需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共9,140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来源于家族信托的自有资金,其中家族信托出资来源为委托人李光太认购家族信托时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
第五节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前后,李光太、李文轩父子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威海广泰的控股股东仍为广泰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太、李文轩父子。
本次收购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持股架构调整,未导致威海广泰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收购方式”之“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四、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了结论性意见。具体详见《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改变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其他重大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收购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持股架构调整,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收购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和人员的调整,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已经出具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确保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威海广拓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确保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避免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本企业/本人及关联方将保证不从事与威海广泰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企业/本人及关联方将对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本次收购后本企业/本人及关联方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威海广泰构成实质性竞争,则本企业/本人及关联方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予威海广泰或采取有利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2、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本企业/本人作为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地位,损害威海广泰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及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控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为规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不会利用本企业/本人作为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条件或利益。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关联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本次收购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持股架构调整,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除本次交易和已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威海广拓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威海广泰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威海广泰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威海广拓成立于2025年12月17日,成立不足一年,暂无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威海广拓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光太,不涉及财务资料事项。
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一致行动人之一——李光太威海广拓的一致行动人李光太,不涉及财务资料事项。
(三)一致行动人之二——广泰投资威海海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广泰投资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威海明达会师审字(2023)第0042号、威海明达会师审字(2024)第0050号和威海明达会师审字(2025)第0037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1、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7,077,233.18 | 15,796,876.43 | 17,709,817.69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21,735,300.00 | ||
| 其他应收款 | 14,490,728.84 | 61,500,329.00 | 15,504,136.09 |
| 流动资产合计 | 43,303,262.02 | 48,797,205.43 | 33,213,953.78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投资 | 227,100,220.15 | 225,648,268.71 | 223,460,420.35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27,100,220.15 | 225,648,268.71 | 223,460,420.35 |
| 资产总计 | 270,403,482.17 | 274,445,474.14 | 256,674,374.13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61,000,000.00 | 79,000,000.00 | 71,028,607.78 |
| 其他应付款 | 3,036,575.00 | 15,404,640.00 | 3,562,079.34 |
| 应交税费 | 6,298,683.26 | 426,188.55 | |
| 未付利润 | 109,411,593.00 | 105,197,256.23 | 107,666,297.65 |
| 流动负债合计 | 179,746,851.26 | 200,028,084.78 | 182,256,984.77 |
| 负债合计 | 179,746,851.26 | 200,028,084.78 | 182,256,984.77 |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所有者权益: | |||
| 实收资本 | 38,104,155.00 | 38,104,155.00 | 38,104,155.00 |
| 资本公积 | 29,386,887.17 | 29,386,887.17 | 29,386,887.17 |
| 盈余公积 | 6,926,347.19 | 6,926,347.19 | 6,926,347.19 |
| 未分配利润 | 16,239,241.55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90,656,630.91 | 74,417,389.36 | 74,417,389.36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270,403,482.17 | 274,445,474.14 | 256,674,374.13 |
2、最近三年利润表
单位: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357,893.29 | 601,715.83 | - |
| 减:主营业务成本 | - | - | - |
| 税费及附加 | 33,442.56 | - | -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 - | - | - |
| 减:管理费用 | 61,388.24 | 194,506.94 | 49,858.00 |
| 财务费用 | 8,724,105.57 | 2,471,615.86 | 4,221,631.42 |
| 加:投资收益 | 53,156,068.05 | 20,961,092.45 | 32,324,297.28 |
| 二、营业利润 | 44,695,024.97 | 18,896,685.48 | 28,052,807.86 |
| 加:营业外收入 | 279,481.23 | 166,458.22 | -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 | - |
| 三、利润总额 | 44,974,506.20 | 19,063,143.70 | 28,052,807.86 |
| 减:所得税 | - | - | - |
| 四、净利润 | 44,974,506.20 | 19,063,143.70 | 28,052,807.86 |
、最近三年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 | - |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279,481.23 | - |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040,410.76 | 11,382,645.09 |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9,319,891.99 | 11,382,645.09 |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 | - | -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9,200.00 | - | 19,200.00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5,638,696.56 | 14,096,937.53 | 8,322,910.97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9,101,860.59 | 20,159,741.27 | 2,555,040.35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4,759,757.15 | 34,256,678.80 | 10,897,151.3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439,865.16 | -22,874,033.71 | -10,897,151.32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45,130,932.82 | 20,961,092.45 | 32,324,297.28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 |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 |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70,582,800.00 | - | 6,700,000.00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15,713,732.82 | 20,961,092.45 | 39,024,297.28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 | - | -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 - | 7,146,000.00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 |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192,318,100.00 |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92,318,100.00 | - | 7,146,000.00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395,632.82 | 20,961,092.45 | 31,878,297.28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 |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6,542,900.00 |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542,900.00 | - | -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9,000,000.00 | - | 15,112,872.22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4,218,310.91 | - | 9,159,163.38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3,218,310.91 | - | 24,272,035.60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6,675,410.91 | - | -24,272,035.60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719,643.25 | -1,912,941.26 | -3,290,889.64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5,796,876.43 | 17,709,817.69 | 21,000,707.33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7,077,233.18 | 15,796,876.43 | 17,709,817.69 |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收购人: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一致行动人: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一致行动人: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年月日
财务顾问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项目协办人: | |||
| 赵小满 | 曹楚璇 |
梁政
| 梁政 | 严家栋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 孙捷 | 胡冠乔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戚侠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收购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收购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收购人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四)本次收购的相关凭证;
(五)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声明;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七)收购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八)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及其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九)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十)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出具的相关承诺;
(十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财务顾问关于收购报告书的财务顾问报告;
(十四)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章页)
收购人: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光太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李光太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轩
年月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威海市 |
| 股票简称 | 威海广泰 | 股票代码 | 002111 |
| 收购人名称 | 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收购人注册地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黄河街16-6号301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收购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 ||
|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10,000,000股变动比例:1.88%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方式:大宗交易受让股份 | ||
| 是否免于发出要约 | 是?否□回答“是”,请注明免除理由本次收购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持股架构调整,未导致威海广泰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 | 是□否? | ||
| 个月内继续增持 | |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 |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收购人: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光太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
李光太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文轩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