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名张建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审阅张建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张建红先生具有多年财务管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能力和职业素养。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张建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