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第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证券、财务、审计、营销等相关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八)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上述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四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报及相关数据信息。
(二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当发生可能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办报告,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一条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