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3 月制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TCL 中 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不同,董事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二)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下属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或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
(三)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提名推荐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不 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主要表达股东意见的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2、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3、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4、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依据《TCL 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在董事会领导下,统筹负责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制定、考核与监督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及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薪酬考 核方案的具体实施等工作,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日常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薪酬根据整体经济环境、 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等薪酬水平,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 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 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 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 水平。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 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的 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若兼任多种职 务的,其薪酬不能重复领取,应当仅领取最高金额的职务薪酬。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从税前薪酬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 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采取降薪 或者扣发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等,
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公司盈利状况每年对基本年 薪及绩效年薪标准进行审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 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 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亦可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
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一致。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