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202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或“公司”)第四期(202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
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摘要等。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股东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6.召开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7.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8.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除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七章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参加对象均为与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的员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以及符合本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并经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以及符合本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并经董事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股票规模和认购价格
(一)资金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自筹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公司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向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019.87万元(拟认购股份数量乘以授予价格所得),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按照每份份额
1.00元计算得出。任一持有人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股票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2022-2023年度回购的未授予部分的股份。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5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2022年
月
日披露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3年
月
日,本次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0,465,6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平均成交价为
4.79元/股(最高成交价为
6.8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2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091,620.5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已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规模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10,465,650股,约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01,544,698股的0.75%。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股东会批准后,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022-2023年度回购的未授予部分的股份)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本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购买价格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1.93元/股。此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时前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
3.75元/股的50%,即
1.88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时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3.86元/股的50%,即
1.93元/股;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禁止行为
(一)存续期1.本计划的存续期为
个月,自本计划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转出且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个月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
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锁定期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个月,自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全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届满后分两期解锁,拟解锁安排如下:
注:如果上述“届满之日”、“报告披露之日”为非交易日的,相关日期自动延期至下一交易日。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 解锁安排 | 考核指标(以下两个业绩考核指标需完成其中之一) | 解锁比例 | |
| 营业收入增长指标 | 净利润增长指标 | ||
| 第一批解锁期 | 以2025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10% | 以2025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100% | 50% |
| 第二批解锁期 | 以2025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20% | 以2025年的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200% | 50% |
注:(1)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当期产生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之和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4)业绩说明,公司业务包括金属制品板块和化工板块两个板块的业务,公司设置上述指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①公司深耕金属制品生产30余年,目前产品包括镀锌钢丝、镀锌钢绞线、钢帘线、胶管钢丝、预应力钢绞线、金刚线等,主要应用于电力电缆、特高压工程、汽车轮胎、橡胶软管、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际轨道交通、桥梁、水坝及光伏太阳能用晶硅片切割等领域。镀锌钢丝、镀锌钢绞线、钢帘线、胶管钢丝、预应力钢绞线业务发展相对稳定。同时,公司于2025年9月在越南设立恒星钢缆新材料(越南)有限公司,拟分批分期投资建设年产15万吨高性能预应力钢绞线项目,预计将会给公司带来新的收入增长点。另一方面,受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产能变化的影响,金刚线业务面临一定的挑战。2025年以来,公司加强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成本管控,降本增效,提高经营效益,同时调整产品结构,提升钨丝金刚线的产销量,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②化工板块主要从事有机硅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包括DMC、D5、110胶、107胶、气相白炭黑等产品。有机硅材料兼备了无机材料与有机材料的性能,具有表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 第一批解锁时点 | 自公司2026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且符合解锁条件即进入第一个解锁期 | 50% |
| 第二批解锁时点 | 自公司202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且符合解锁条件即进入第二个解锁期 | 50% |
面张力低、粘温系数小等基本性质,并具有耐高低温、电气绝缘、耐氧化、憎水、耐腐蚀、无毒无害及生理惰性等优异特性,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电气、纺织、汽车、机械、皮革造纸、化工轻工、油漆、医药医疗、军工等行业,形成了丰富的产品品类,有“工业味精”之称。根据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政策文件,有机硅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受行业产能扩张等多重因素影响,有机硅市场短期内供需失衡,产品价格虽有起伏,但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另一方面,有机硅产品由于具有一系列优异的性能,其高品质、高性能方面的发展也加速了其在各领域的应用拓展。未来有机硅材料在建筑、汽车等支柱产业中仍是不可替代的关键配套材料,同时在国家“双碳”政策驱动下,有机硅材料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潜力巨大,光伏、新能源、5G、特高压等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都为有机硅产业创造了较大的市场空间。2025年下半年以来,有机硅行业复苏上升,行业营收与利润整体向好转变,该因素也将给公司的经营带来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上述相关指标的设置既考虑了公司自身的发展规划安排,同时也考虑了行业发展的变化趋势,指标的设定具有挑战性。通过指标的设定可以有效地将公司与公司员工、股东的整体利益绑定,在实现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参加对象获得相应的激励权益,而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业绩也将获得稳定保障。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若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本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所涉标的股票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由公司相关部门在董事会和本计划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
)考核结果:
B及以上(含B),解锁比例为100%;
(2)考核结果:C及以下(含C),解锁比例为0%。
若公司层面考核完成,按照相关解锁指标进行。若各解锁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均不得解锁,未解锁部分股份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后按照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额加计出售日按最新1年期LPR利息,同时扣减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分红所得(如有)与售出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若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则该年度该员工持有份额中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该员工持有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对应份额加计转让日最新
年期LPR相应利息汇入相应员工持股计划账户。管理委员会按照该对应份额及利息,同时扣减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分红所得(如有)从相应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返还考核不达标的员工,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
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一并锁定,该现金股利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禁止行为本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所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限。
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本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1.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
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单独
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2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
)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可转债等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
)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至少提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
)持有人会议应由持有人本人出席;持有人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持有人的权利。持有人未出席持有人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8)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9)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监督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工作,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名,由首次持有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补选。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业务。
管理委员会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
)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等事宜;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负责公司的沟通联系事宜,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9)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
)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
)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
)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7.代表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8.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如遇紧急情况可通过口头通知随时召开)。
9.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2.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3.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4.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九条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的权利如下:
(1)按照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七章本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如下:
(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3.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
)依照其持有的本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对本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4.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分配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2)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遵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
)放弃因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一条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在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
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该期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3.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当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5.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该员工持有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对应份额加计转让日最新
年期LPR相应利息汇入相应员工持股计划账户。管理委员会按照该对应份额及利息,同时扣减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分红所得(如有)从相应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返还考核不达标的员工;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
)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或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约,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
)持有人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
(5)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包括升职或平级调动);
(2)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4)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该等继承人不受本计划参与资格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未尽事项,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以上份额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如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2.本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