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纳达(002136)_公司公告_安纳达:安徽安纳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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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纳达:安徽安纳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5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并有确实充分 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拟申请暂 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 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归档管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 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对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公司 相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 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 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3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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