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002141)_公司公告_贤丰控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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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董事或者总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交易信息的“交易”主要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条公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披露的交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第八条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前款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重大经营管理信息是指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涉及的审议事项、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五)重大经营性合同的签订及其变更、解除;

(六)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困难;

(七)对公司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重大事项信息主要包括: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二)业绩预告、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六)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为重大信息的当然义务人。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重大信息的义务人。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条当重大信息发生时或虽未发生,但已在计划中并考虑执行或将要发生时(如签署意向性协议、项目中标),无论是否进行,都须由各所涉及事项的义务人及单位责任人在知悉后及时(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转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所有董事上报董事长。公司高管人员以及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报告总经理(总裁),再由总经理(总裁)上报董事长。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报董事会秘书,再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十九条所报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二十一条所报重大信息如有文字资料,应连同文字资料一同上报。

第五章重大信息义务人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各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信息按第四章的要求上报。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督促各位董事及时向其报告。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总裁)应督促各位副总,以及分、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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