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及对外报送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亦包括公司自愿披露的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条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应披露信息和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三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临时报告应经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发。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重大事件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回复、报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收集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应遵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一条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八章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二条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该等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第四十二条所述的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同时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调查内幕信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九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节。
第四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况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况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章节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及相关附件(如需),进行该事项的流程审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触及特定情形需要恢复披露的,也应完成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章节有关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十一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章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等任何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或机构,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或许可,上述人员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资质、政府项目、融资、商务谈判、投标、接受政府部门调研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对外报送前,应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登记管理和报告工作。
第六十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
第六十六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十七条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擅自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六十八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公司应当提示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七十条如果外部信息使用人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信息,或利用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应在核实后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二条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强制性规定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或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涉及相关子公司时,子公司相关部门及指定联系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子公司相关部门及指定联系人亦应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意识,积极、主动、及时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沟通。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七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和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报告、申报和披露制度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披露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证券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对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七章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