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应建立严格的前、后台分离制度,实现前台交易与后台清算、业务操作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分工协作和相互监督。第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在获批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履约。第十五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方案;
(二)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内容信息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办公室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基于需要,对外汇套期保值对象的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及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
(二)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负责实施;
(三)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五)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条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重点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
(二)近期在金融市场有关交易和投资的总体情况,在业务期限内的金融市场趋势预测;
(三)综合收益分析,包括业务可能带来的直接收益以及间接收益;
(四)风险防范分析,包括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及相应的对策。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需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
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政策风险、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管理层应及时进行应对,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百分之十且亏损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时,管理层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