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九鼎新材股票代码:002201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天安人寿中心(绿地中心B座)602室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12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由于司法强制执行导致持股比例减少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5年 8 月 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 九鼎新材、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西安正威 | 指 | 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 本报告书 | 指 |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九鼎新材股份变动的行为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文银 |
|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天安人寿中心(绿地中心B座)602室 |
| 注册资本 | 25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137MA6U89K51R |
| 成立日期 | 2017年09月22日 |
| 经营期限 | 2017年09月22日至 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金属新材料、非金属新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线材、电源线、光纤(含单模光纤)、光缆、电脑周边设备、家用小电器、铜线、铜杆的生产、销售;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12层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西安正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留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
| 王文银 | 男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中国 | 深圳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定变价处置其持有的418,288股九鼎新材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动减持九鼎新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因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定变价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安正威持有九鼎新材股份33,000,000 股,占九鼎新材总股本的 5.06%。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30 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执行法院裁定,通过变价处置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 418,288 股,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减少0.0641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无限售流通股 | 33,000,000 | 5.06% | 32,581,712 | 4.99998%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受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九鼎新材股份数为32,581,712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九鼎新材股份累计被质押32,581,712股,占其所持九鼎新材股份比例100%,占九鼎新材总股本4.99998%;累计冻结 32,581,712股,占其所持九鼎新材股份比例100%,占九鼎新材总股本 4.9999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以集中竞价方式变价处置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1,320,000股股票中的6,500,000股股票。
沈阳中院于2025年6月29日10时至2025年6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分13个包拍卖了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8,32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此部分股份均已完成过户,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至3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文银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安正威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安正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市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文银
签署日期:2025年8月【6】日
附表: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 |
| 股票简称 | 九鼎新材 | 股票代码 | 00220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1号天安人寿中心(绿地中心B座)602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有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33,000,000股 持股比例: 5.06%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股份 变动数量: 418,288股 变动比例: 0.064%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1日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减少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 | 是√ 否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文银
签署日期:202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