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002210)_公司公告_飞马国际: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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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公司”)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公司于日前接到控股股东新增鼎公司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被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质押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是否为补充质押质押起 始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质押用途
新增鼎公司634,051,80879.69%23.83%2025年8月8日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类质押
新增鼎公司161,621,04920.31%6.07%2025年8月8日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海南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类质押
合计——795,672,857100.00%29.90%————————————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本次质押前质押股数量(股)本次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股)占其所 持股份比例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标记数量占已质押股份比例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新增鼎公司795,672,85729.90%0795,672,857100.00%00.00%00.00%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主要用于新增鼎公司支付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款,该业绩承诺补偿款用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新增鼎公司不存在未来半年内或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形。

3、新增鼎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等产生不利影响。

5、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情况

(1)新增鼎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2号办公楼F096室

法定代表人:赵力宾

注册资本:17,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破产清算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金额单位:人民币 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2025年3月31日/2025年1-3月
资产总额117,606.18117,821.11
负债总额106,876.0494,520.66
营业收入23,913.585,466.39
净利润-148.23-168.1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930.58-320.45
资产负债率90.88%80.22%
流动比率46.52%54.38%
速动比率45.14%52.65%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11.35%11.20%

截至本公告日,新增鼎公司当前各类借款总余额为43,675.77万元,未来半年内需偿付的上述债务金额为0.00万元,一年内需偿付的上述债务金额为43,675.77万元。最近一年新增鼎公司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亦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综合考虑新增鼎公司自身资金实力、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等因素,新增鼎公司目前不存在偿债风险。

(2)本次股份质押融资资金具体用途为新增鼎公司支付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款,预计还款资金来源为自有及自筹资金。

(3)本次股份质押的质权人为新增鼎公司的股东或其关联方,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如后续出现平仓风险,将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其他质押物、质押展期、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风险。

(4)除向上市公司提供借款以及上市公司经履行审议程序后与新增鼎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事项外,最近一年又一期新增鼎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往来情况,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新增鼎(海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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