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立(002214)_公司公告_*ST大立: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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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问责。

第三条本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职权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策等重要工作部署不力,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2、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因披露内容未达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要求,从而导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3、违反保密条例,泄露了相关保密事项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4、大股东非法占用公司资金,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5、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6、关联交易行为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7、违反公司授权管理制度,不执行相关授权程序从而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8、因管理不当、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公司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

9、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五条问责程序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若出现了以上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提交董事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问责惩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处以以下处罚:

1、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

2、对出现以上问责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处罚措施,并由董事会决定对其的任免。

第七条问责申述

被问责者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诉书,董事会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亦同。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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