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普信(002215)_公司公告_诺普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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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002215证券简称:诺普信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因公出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时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5年10月29日、2025年8月20日、2025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6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8,547,943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8.654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4,803,7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3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744,16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467%。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因公出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时豪先生主持本次大会。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380,356,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19%;反对7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553,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592%;反对7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2%;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07%。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80,337,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70%;反对7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7%;弃权

7,442,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534,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238%;反对7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0%;弃权7,442,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72%。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关于《关于修订、新增、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74,517,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89%;反对6,58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7%;弃权7,442,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13,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936%;反对6,58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92%;弃权7,442,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72%。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74,514,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81%;反对6,59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3%;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10,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878%;反对6,59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78%;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44%。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0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380,34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80%;反对770,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4%;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38,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13%;反对770,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3%;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44%。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74,534,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33%;反对6,569,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8%;弃权7,444,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30,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255%;反对6,569,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35%;弃权7,444,1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09%。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05《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74,513,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879%;反对6,599,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5%;弃权

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09,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863%;反对6,599,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94%;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44%。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74,536,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38%;反对6,576,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6%;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32,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291%;反对6,576,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66%;弃权7,435,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44%。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07《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制度〉的议案》

同意374,527,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15%;反对6,58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4%;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23,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20%;反对6,58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73%;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07%。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同意374,548,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69%;反对6,566,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0%;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44,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513%;反对6,566,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81%;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07%。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74,52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12%;反对6,58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7%;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22,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02%;反对6,58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92%;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07%。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10《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74,526,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14%;反对6,58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4%;弃权7,433,7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23,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11%;反对6,58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73%;弃权7,433,7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16%。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11《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74,52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10%;反对6,58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9%;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21,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85%;反对6,58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08%;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07%。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12《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80,327,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44%;反对7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5%;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24,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052%;反对78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2%;弃权7,433,20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07%。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唐都远、陈本荣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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