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晶科技(002222)_公司公告_福晶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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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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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通过内部审计,达到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价值的目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规模、业务需要配备专职内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

(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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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廉洁,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被审计单位的资料。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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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三)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测有关财务会计软件及其所反映的电子数据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

(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和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董事会、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五条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内部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公司各部门;

(二)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三)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的内容: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计划、立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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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执行、项目风险控制及项目收益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公司下属各单位、各级子公司主要领导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下,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五)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交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管理层安排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托人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审计对象,同时确定项目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

第二十二条内审人员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在项目审计开始前2天,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传真或电话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座谈、检查、抽样和进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以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内部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目的和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论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内部审计报告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且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审计人员应将上述报告报送总经理核准。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提出复审申请。审计人员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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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审计事项完成后,必须将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资料等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内部审计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者,审计部可以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审计结论的;

(三)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决议的;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行为的;

(五)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上述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制度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或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由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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