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牌集团(002233)_公司公告_塔牌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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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牌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选任和离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职位不得长期空缺,原任董事会秘书解聘、辞职或离职的,公司必须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第十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职、离职或不能履职的,应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监交,由证券事务代表做好交接记录。被解聘或辞职、离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与公司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履职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编制和落实专门预算,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专职助理人员开展工作及参加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指定专门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的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享有与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地位相对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公司将董事会秘书纳入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对象。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作出突出贡献,或其信息披露等工作得到证监会(包括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充分肯定的,公

司将对其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完善对董事会秘书问责制度。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治理运作等方面出现重大差错或违法违规,或其本人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视情节依照董事会秘书问责制度对其给予惩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实施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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