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牌集团(002233)_公司公告_塔牌集团: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时间:

塔牌集团: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电话咨询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公司处理投资者关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保密原则。公司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着装整洁、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或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接待工作

第七条公司经营情况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接待。

第八条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会议等,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九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2),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

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三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成立以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的事后复核小组,对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情况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发现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接待活动进行备查登记(见附件2),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我们的电话是:0753-7887036。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我们的电子信箱是:

tp@tapai.com我们的传真是:0753-7887233

3、我们的地址: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塔牌大道塔牌大厦证券部

邮编:

514100

4、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二、预约登记公司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

、时间:

00-11:

30-17:

2、就餐:公司安排工作餐,不饮酒;其他就餐安排公司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其他来访客人如需要酒店预定等协助,可与公司证券部0753-7887036联系。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来访时间

来访时间接待是/否
来访人姓名证件号码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类型投资者/证券机构/新闻媒体/其他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陪同/参与人员
董事会秘书签章

承诺书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