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安妮股份股票代码:0022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1号楼10层1003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1号楼10层1003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安妮股份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议/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上述审议/审批程序及通过审议/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5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 5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11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11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 11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 11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 12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 13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3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13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 13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 15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 ...... 15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15
三、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 29
第四节资金来源 ...... 30
一、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 30
二、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 30
三、资金支付方式 ...... 30
第五节后续计划 ...... 31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31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31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 31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 32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32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32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32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33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33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35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35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7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37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 37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其他相关安排....37四、其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37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3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8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39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 45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 46
一、备查文件 ...... 46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4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47
财务顾问声明 ...... 48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50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安妮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晟世天安、收购方、收购人、受让方 | 指 | 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
| 转让方 | 指 | 林旭曦、张杰 |
| 转让方一 | 指 | 林旭曦 |
| 转让方二 | 指 | 张杰 |
|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林旭曦拟向晟世天安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安妮股份86,669,6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95%),张杰拟向晟世天安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安妮股份5,621,85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7%),合计转让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92%。张杰自交割日起至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期间,放弃其持有的安妮股份28,871,6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对应的表决权。 |
| 本次表决权放弃 | 指 | 张杰自交割日起至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期间,放弃其持有的安妮股份28,871,6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对应的表决权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2025年12月4日,林旭曦、张杰与晟世天安签订的《林旭曦、张杰与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表决权放弃协议》 | 指 | 2025年12月4日,林旭曦、张杰与晟世天安签订的《张杰与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财务顾问、世纪证券 | 指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晟世天安,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1号楼10层1003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宁 |
| 注册资本 | 5,085.62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335534055W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15-04-03至2035-04-02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1号楼10层1003 |
| 联系电话 | 010-86209978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架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晟世天安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宁辰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 | 北京宁辰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1号楼10层1002-1室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宁 |
| 出资额 | 7,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6MA0038U9XA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信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经营期 | 2016-01-21至无固定期限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1号楼10层1002-1室 |
| 联系电话 | 010-8620997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宁辰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73.74%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北京晟世联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24.58%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第二大股东。北京宁辰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晟世联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合计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98.32%股权。
鉴于李宁、王磊为夫妻关系,李宁及王磊合计持有北京宁辰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北京晟世联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100%合伙份额,且李宁担任北京宁辰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晟世联诚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宁、王磊合计间接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98.32%表决权,据此,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李宁、王磊,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宁,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计算机科学与应用专业,曾任日立数据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行业销售总监、联想集团北方大区销售总经理,现任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整体发展。
王磊,女,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曾任职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联想集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晟世天安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1 | 晟世智算(云南)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5-30 | 1,500 | 10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
序号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木材销售;木材加工;木材收购;国内贸易代理;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零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 | |||||
| 2 | 晟世智算(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4-04-22 | 1,000 | 100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
| 3 | 天安智慧(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 2025-04-24 | 1,000 | 100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 |
序号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
| 4 | 西安晟世维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15-07-30 | 1,000 | 100 | 机械设计;航空零部件制造、销售;通信设备研制生产;通信天线研制生产;通信设备销售;通信系统建设、维护、技术服务;测量设备的研发生产及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 |
| 5 | 晟世泽安(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 2023-05-12 | 500 | 100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软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 |
| 6 | 紫天耀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 2024-04-10 | 300 | 51 | 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 |
序号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演出经纪。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晟世天安是一家专注于“行业智算及具身智能产业应用”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平台型集成商,围绕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自研大模型平台与具身智能应用集成服务,构建面向政务、医疗、科教等关键行业国产化、高性能、安全可靠的数智底座,属于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营模式:通过自建生产线以及自研技术团队,直接向下游客户提供算力基础设施(算力服务器安装及运维等)、大模型软硬一体机(如智算一体机、中间件平台等)以及行业大模型应用软件开发等产品或服务。2025年1-11月,晟世天安取得营业收入9.18亿元,净利润0.71亿元(数据未经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项目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 资产总额(元) | 199,801,692.63 | 114,559,879.84 | 90,332,288.44 |
| 负债总额(元) | 139,230,459.84 | 78,914,288.48 | 69,465,734.34 |
| 所有者权益合计(元) | 60,571,232.79 | 35,645,591.36 | 20,866,554.10 |
| 资产负债率 | 69.68% | 68.88% | 76.90% |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营业收入(元) | 283,527,779.78 | 118,523,037.45 | 96,595,166.15 |
| 净利润(元) | 17,425,641.43 | 14,779,037.26 | 12,491,749.16 |
| 净资产收益率 | 36.22% | 52.30% | 85.37% |
注1: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数据经审计;注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注3: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100%。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 李宁 | 董事、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否 | 北京 |
| 孙巧静 | 财务负责人 | 中国 | 否 | 北京 |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宁、王磊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宁、王磊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均为北京宁辰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均为李宁、王磊。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托上市公司平台,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是否拟在未来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拟以其他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交易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2025年
月
日,晟世天安股东会决议,同意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2、2025年12月4日,晟世天安与林旭曦、张杰签订《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3、2025年12月4日,晟世天安与张杰签订《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放弃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的相关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通过上述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林旭曦拟向晟世天安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安妮股份86,669,68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95%),张杰拟向晟世天安协议转让其所持有安妮股份5,621,85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7%),合计转让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92%。张杰自交割日起至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期间,放弃其持有的安妮股份28,871,6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各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
| 林旭曦 | 86,669,683 | 14.95% | 14.95% | - | - | - |
| 张杰 | 34,493,494 | 5.95% | 5.95% | 28,871,643 | 4.98% | - |
| 晟世天安 | - | - | - | 92,291,534 | 15.92% | 15.92% |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林旭曦、张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25年12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张杰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旭曦、张杰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转让方一):林旭曦
甲方二(转让方二):张杰
乙方(受让方):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2、签订时间:
2025年
月
日。
3、主要内容:
第一条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
1.1标的股份转让安排
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前提,转让方一、转让方二拟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92,291,534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92%,简称“标的股份”),其中,转让方一转让所持目标公司86,669,683股股份,转让方二转让所持目标公司5,621,851股股份,受让方拟受让标的股份(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包括全部股东权利和权益,以及全部股东义务和责任。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利润和任何标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由受让方受让并享有。转让方分别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如本协议第
1.2
条之约定。
1.2本次交易之具体股份数量及交易价格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受让方协商同意,参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并经友好协商,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3610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771,649,515.77元。具体如下表:
转让方一
| 转让方一 | 转让方二 | 受让方 | |||
| 转让股份数量(股) | 转让金额(元) | 转让股份数量(股) | 转让金额(元) | 合计受让股份数量(股) | 合计支付金额(元) |
| 86,669,683 | 724,645,219.56 | 5,621,851 | 47,004,296.21 | 92,291,534 | 771,649,515.77 |
1.3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安排转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方分五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有权豁免相关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尽职调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指定的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即154,329,903.15元(简称“第一笔转让价款”)(受让方已支付的3000万元保证金由转让方在收到本期款项之日起三(3)日原路退回);
(2)自就标的股份转让办理完毕深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指定的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231,494,854.73元(简称“第二笔转让价款”);
(
)自就标的股份转让办理完毕深交所合规确认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即154,329,903.15元(简称“第三笔转让价款”);
(4)自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简称“交割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即154,329,903.15元(简称“第四笔转让价款”);
(5)自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董事会改组相关议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即77,164,951.58元(简称“第五笔转让价款”)。
1.4除权除息情形的安排
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前,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
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内,目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1.5股份转让的实施(
)各方同意,在以下合规确认先决条件达成后的七(
)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办理申请,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深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以配合:
(a)本协议已被签署并生效;(b)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第1.3条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c)受让方已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未发现拟转让股份或目标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深交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标准参照深交所相关定义,或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金额,或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50%以上的金额;但是,各方已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前述事项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除外。
(
)各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且受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后的十(10)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支付每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
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无冲突。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标的股份无争议。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
(5)标的股份无限制。转让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相应标的股份的情况,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除因法定及承诺限售外,标的股份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2.2转让方一、转让方二分别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于交割日在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目标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按照成立和变更文件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律实体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
(2)目标公司已经公告披露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反映了目标公司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公开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和对外担保。
(4)目标公司已经在重大方面完成所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没有重大税务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与税费有关的重大纠纷和诉讼。不存在目标公司与税务部门之间涉及目标公司税务责任或潜在税务责任或税务优惠的重大分歧或纠纷。
(5)除目标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目标公司合法拥有和使用其股权资产、其他重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生产建设项目等),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挪用、侵占目标公司重要资产的情况。(6)目标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则披露了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且目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或显失公允的重大关联交易。
(7)目标公司经营的业务已取得全部合法审批、许可及所需资质,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以致对目标公司经营的业务或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8)目标公司不存在可能实质影响其上市地位的违法违规事项。
2.3
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成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受让方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相关程序(如适用)等),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受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无冲突。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5)无违法违规。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不得收购目标公司的其他情形。
2.4
配合审批及信息披露各方保证并承诺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方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转让方及受让方将协助目标公司向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2.5不谋求对目标公司控制权转让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不会以谋求控制目标公司为目的而直接或间接地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
如本协议据本协议第
8.2
条解除或终止,则转让方上述不谋求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承诺自动失效。除前述自动失效情形,转让方不可单方面撤销本协议第
2.5
条项下的不谋求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第三条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3.1董事的更换各方同意,受让方在交割日后十五(
)个工作日或各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内完成目标公司董事会改组,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各方同意,董事会一名非独立董事由转让方一提名,剩余所有董事人选均由受让方提名。目标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在受让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3.2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和一名董事会秘书,均由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其中,两名副总经理由转让方一推荐;财务总监由目标公司现任财务总监担任;董事会秘书由目标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担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受让方推荐。受让方承诺目标公司董事会按本协议的约定聘任转让方一、受让方推荐的人员担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且目标公司或董事会不得在2028年4月30日前无故解聘前述转让方一推
荐的人选(该等人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不适宜继续担任相关职务的情形除外)。
3.3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管理于交割日后,受让方承诺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激发核心管理团队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维护目标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4
如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
8.2
条解除或终止,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将目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恢复到本协议签署日当日状态,且转让方有权选择另行提名/推荐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受让方需全面配合转让方,并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对转让方或其指定主体提名或推荐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第四条尽职调查安排转让方同意,受让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转让方承诺将促成目标公司予以积极配合提供尽职调查资料。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十(30)日内(简称“尽职调查期限”)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工作。
第五条表决权放弃安排
5.1表决权放弃安排为保持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转让方二同意放弃所持目标公司的28,871,643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8%)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的期间为自交割日起至转让方二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转让方、受让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8.2条解除或终止,转让方二在本协议及相关表决权放弃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放弃安排自动解除。除前述自动解除情形外,转让方二不可单方面撤销本协议第5.1条项下的表决权放弃安排。
具体表决权放弃相关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将由转让方二、受让方另行签署相关表决权放弃协议进行约定。
第六条过渡期安排
6.1
过渡期(即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简称“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目标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持续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和业务的良好运营。
6.2过渡期内,除非事先经过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得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目标公司现任董事、向目标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目标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i)为正常业务经营需要;或(ii)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或本协议约定必须办理的除外。
6.3过渡期内,转让方有义务保持目标公司现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业务、资产等各方面的稳定,确保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生产经营设施正常运转进行,不得作出与其一贯正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对目标公司产生重大债务、责任或资产价值减损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6.4过渡期间内,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信息,均应以目标公司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为准。
第七条费用
7.1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7.2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交易文件拟订、交易结构分析的法律和咨询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8.1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8.2
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被解除或终止:
(
)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若深交所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审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政府部门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而导致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则各方协商处理,若十五(15)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五(
)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十五(
)日内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受让方已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发现拟转让股份或目标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于深交所公告的文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重大差异标准参照深交所相关定义,或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金额,或达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50%以上的金额,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但是,各方已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前述事项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的除外。
(5)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构成监管机构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情形,或转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6)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有权书面要求转让方尽快完成。如在受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
)日内仍未配合的,则受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
)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构成监管机构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情形,或受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则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
)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或未按照本
协议约定期限内改组董事会,或未配合办理合规确认、过户登记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完成支付/改组董事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过户登记。如在转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完成支付/改组董事会/配合办理合规确认/过户登记的,则转让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8.3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各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系因第
8.2
条第(
)至(
)款导致,则转让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不含孳息,下同)。
8.5若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系因第8.2条第(5)、(6)款(尽调过程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除外)导致,则转让方应当在协议终止后五(
)个工作日内除向受让方返还保证金及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不含孳息,下同),还需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8.6若本协议终止系因第8.2条第(7)、(8)款导致,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返还股份转让价款(如有),但保证金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归转让方所有,如转让方已按照本协议
1.3
款原路退回保证金的,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
8.7各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停止,但是该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责任。
第九条保密义务
9.1
本协议的任一方特此向他方承诺,在未获得他方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对其获得的与他方和目标公司的业务和事务有关的所有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各方进一步向他方保证,除非为本协议之目的将不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但该方可以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而向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投资方、顾问、代理、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和/或实体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该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证任何该等人员知晓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履行上述保密义务。
9.2
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款不适用下述信息:
(
)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除非是通过违反本条的保密义务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信息接受方在信息披露方透露前已知悉的信息;(
)信息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4)信息接受方从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知悉或获得的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方已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相应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本协议第8.2条终止本协议。
10.2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是虚假、错误、不完整或有误导,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保证或承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除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0.3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配合办理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且受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在转让方通知后十(
)日内未能纠正,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
10.4本协议生效后,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无法完成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的,则受让方有权书面要求转让方尽快配合办理合规确认或过户登记,且转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在受让方通知后十(10)日内未能纠正,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
10.5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的,则转让方有权书面要求受让方尽快完成支付,且受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在转让方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10)日内仍未完成支付的,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计算(若该等金额低于前述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以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为准)。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
1、协议签署主体委托方:张杰(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2025年12月4日
、主要内容
一、表决权放弃安排
1.1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内,甲方自愿放弃所持目标公司的28,871,643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98%)(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巩固乙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2在表决权放弃期间内,甲方放弃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目标公司章程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弃权范围包括:
(1)召集、召开、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目标公司股东会;
(2)行使股东的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或候选人)、及其他议案;
(3)就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目标公司的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表决、讨论的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其他与股东表决权、质询权相关的事项。
二、陈述与保证
2.1
甲方在此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2)其在本协议签署时为目标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甲方对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股东权利,除因法定及承诺限售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
)在本协议约定的放弃期间内,其不得再向目标公司提出或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放弃权利。
(
)除本协议约定及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面解除表决权放弃。(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标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亦不会违反甲方出具的任何声明承诺或签署的任何协议。
2.2
乙方在此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标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亦不会违反乙方内部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出具的任何声明承诺或签署的任何协议。
三、有效期
3.1本协议有效期(表决权放弃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主动或被动减持完所持全部股份。
3.2
为免疑义,如《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
8.2
条解除或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违约责任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不可抗力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简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十五(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履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六、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7.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乙方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交割日生效。
7.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3本协议一式八份,本协议双方各持二份,目标公司持有二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上述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权益变动资金总额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总额为:
771,649,515.77元。
二、权益变动资金来源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约
7.72亿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安妮股份股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批次支付,分期以自有资金出资,包括不限于公司自有资金、股东增资等方式,不排除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并购贷融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收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收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保底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稳定发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
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后,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为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承诺将保证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具体如下:
、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等)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
)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
)本企业不得超越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
、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资产。
(2)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
)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保障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生产和销售体系;在本次交易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及已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环节不依赖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
)保证本企业除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违法干预。
(3)保证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生效,自本企业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
特此承诺。”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宁、王磊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目前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后续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李宁、王磊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现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将依法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本人/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新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生效,自本人/本企业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终止。”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为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为了减少和规范本人及本企业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及本企业现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涉及);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生效,自本人/本企业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之日时终止。特此承诺。”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其他相关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计划。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已向中登公司提交上述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若中登公司同意查询且其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登公司查询结果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通过上市公司进行披露。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12,481,572.39 | 44,238.79 | 6,129,770.76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 - |
| 应收票据 | - | - | - |
| 应收账款 | 74,318,113.84 | 61,785,785.89 | 74,107,097.90 |
| 应收款项融资 | - | - | - |
| 预付款项 | 4,094,756.83 | 951,634.00 | 965,885.00 |
| 其他应收款 | 8,057,888.39 | 15,490,603.46 | 8,790,889.70 |
| 存货 | 58,619,185.10 | 35,787,617.70 | |
| 合同资产 | - | - |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15,330,089.30 | - | - |
| 应收股利 | - |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172,901,605.85 | 114,059,879.84 | 89,993,643.36 |
| 非流动资产: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 - |
| 债权投资 | - | - | - |
| 其他债权投资 | - |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2,100,000.00 | 500,000.00 | -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 |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项目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固定资产 | 24,800,086.78 | - | 2,438.00 |
| 在建工程 | - | - |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 | - |
| 递延收益 | - |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 | - |
| 无形资产 | - | - | 336,207.08 |
| 开发支出 | - | - | - |
| 商誉 | - |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6,900,086.78 | 500,000.00 | 338,645.08 |
| 资产总计 | 199,801,692.63 | 114,559,879.84 | 90,332,288.44 |
| 流动负债: | |||
| 短期借款 | 75,466,666.00 | 18,000,000.00 | 10,000.00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 - | -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 - | - |
| 衍生金融负债 | -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 |
| 应付账款 | 54,857,409.31 | 53,874,977.30 | 48,732,932.79 |
| 预收款项 | 4,969,359.00 | 5,784,344.85 | 8,324,474.49 |
| 合同负债 | - | - | - |
| 应付职工薪酬 | 609,182.47 | 280,964.82 | 113,007.29 |
| 应交税费 | 1,089,253.21 | -2,419,672.02 | 892,290.28 |
| 其他应付款 | 2,238,589.85 | 3,393,673.53 | 11,393,029.49 |
| 持有待售负债 |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 | - |
| 应付股利 | -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139,230,459.84 | 78,914,288.48 | 69,465,734.34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借款 | - | - | - |
| 应付债券 | - | - | - |
项目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 其中:优先股 | - | - | - |
| 永续债 | - | - | - |
| 租赁负债 | - | - | - |
| 长期应付款 | - | - | -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 | - |
| 预计负债 | - | - | - |
| 递延收益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 负债合计 | 139,230,459.84 | 78,914,288.48 | 69,465,734.34 |
| 所有者权益: | |||
| 实收资本 | 4,856,200.00 | 4,000,000.00 | 40,00,000.00 |
| 其他权益工具 | - | - | - |
| 其中:优先股 | - | - | - |
| 永续债 | - | - | - |
| 资本公积 | 6,643,800.00 | - | - |
| 减:库存股 |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 专项储备 | - | - | - |
| 盈余公积 | 4,907,123.28 | - | - |
| 未分配利润 | 44,164,109.51 | 31,645,591.36 | 16,866,554.10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0,571,232.79 | 35,645,591.36 | 20,866,554.10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99,801,692.63 | 114,559,879.84 | 90,332,288.44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一、营业收入 | 283,527,779.78 | 118,523,037.45 | 96,595,166.15 |
| 减:营业成本 | 236,875,720.10 | 95,376,497.10 | 71,856,198.51 |
| 税金及附加 | 544,427.97 | 30,513.94 | 53,235.15 |
| 销售费用 | 2,270,738.14 | 149,073.46 | 680,031.26 |
| 管理费用 | 6,634,528.71 | 2,509,925.43 | 1,306,759.10 |
| 研发费用 | 18,611,206.59 | 7,003,118.86 | 11,378,200.61 |
项目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财务费用 | 1,435,363.64 | 399,204.80 | 62,456.18 |
| 其中:利息费用 | - | - | - |
| 利息收入 | - | - | - |
| 加:其他收益 | 250,593.95 | - | - |
|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19,251.78 | - | - |
|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 | - |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 - | - | - |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17,425,640.36 | 13,054,703.86 | 11,258,285.34 |
| 加:营业外收入 | 1.07 | 1,726,771.40 | 1,205,018.43 |
| 减:营业外支出 | - | 2,438.00 | |
|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 17,425,641.43 | 14,779,037.26 | 12,463,303.77 |
| 减:所得税费用 | - | - | -28,445.39 |
|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17,425,641.43 | 14,779,037.26 | 12,491,749.16 |
|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 | - |
|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 - | - | -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04,313,938.86 | 136,641,057.26 | 48,578,266.23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 |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6,008,364.41 | 36,088,392.69 | 105,752,471.55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20,322,303.27 | 172,729,449.95 | 154,330,737.78 |
项目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27,972,833.29 | 141,492,757.31 | 23,122,188.59 |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5,422,602.25 | 1,339,276.46 | 2,725,450.48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769,229.39 | 766,109.57 | 654,232.55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7,194,775.53 | 52,706,838.58 | 120,653,380.86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361,359,440.46 | 196,304,981.92 | 147,155,252.4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1,037,137.19 | -23,575,531.97 | 7,175,485.30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9,329.79 | - |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 |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 |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19,329.79 | - |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9,911,525.00 | - | - |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1,600,000.00 | 500,000.00 | -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 |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1,511,525.00 | 500,000.00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492,195.21 | -500,000.00 | -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7,500,000.00 | - |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86,800,000.00 | 21,000,000.00 | 2,510,000.00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94,300,000.00 | 21,000,000.00 | 2,510,000.00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29,333,334.00 | 3,010,000.00 | 5,000,000.00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 | - | - |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9,333,334.00 | 3,010,000.00 | 5,000,000.00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4,966,666.00 | 17,990,000.00 | -2,490,000.00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项目
| 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2,437,333.60 | -6,085,531.97 | 4,685,485.30 |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44,238.79 | 6,129,770.76 | 1,444,285.46 |
|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2,481,572.39 | 44,238.79 | 6,129,770.76 |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五)《表决权放弃协议》;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声明以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
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的说明;
(十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李宁 |
财务顾问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 王晋 | 马涛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李剑峰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李宁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 股票简称 | 安妮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235.SZ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1号楼10层1003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表决权放弃)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A股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00% |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种类:A股普通股变动数量:92,291,534股变动比例:15.92%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否□本次交易尚需: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否? |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晟世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李宁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