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盛新锂能股票代码:0022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288号6幢103室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振东路79号权益变动性质:拟增加签署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盛新锂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新锂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盛新锂能股东大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持股目的 ......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盛新锂能、上市公司 | 指 |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友控股集团 | 指 | 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持股变动 | 指 | 华友控股集团认购盛新锂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盛新锂能与华友控股集团签订的《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 《战略合作协议》 | 指 | 盛新锂能与华友控股集团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表
| 公司名称 | 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288号6幢103室 |
| 法定代表人 | 陈雪华 |
| 注册资本 | 7,5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37964928985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
| 成立日期 | 2006-12-19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股权投资;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经营期限 | 2006-12-19至2056-12-18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振东路79号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友控股集团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 1 | 陈雪华 | 60.00% | 4,500 |
| 2 | TMA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 33.33% | 2,500 |
| 3 | 邱锦华 | 6.67% | 500 |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表: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 陈雪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否 |
| 邱锦华 | 董事 | 女 | 中国 | 否 |
| 陈晓琳 | 董事 | 女 | 中国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2025年9月30日,华友控股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证券简称 | 股票代码 | 持股比例 |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华友钴业 | 603799.SH | 16.20% |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本次权益变动为华友控股集团通过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盛新锂能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盛新锂能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2025年10月31日,盛新锂能与华友控股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预计持有盛新锂能的股票数量为66,090,269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9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为6.23%。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系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以“名股实债”形式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或其他金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集、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战略投资者):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5年10月31日
(二)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87,573,269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
在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生效后,乙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12,750.00万元,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以下简称“认购数量”)按人民币112,75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确定,计算结果如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应向下取整,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在认购总价款中自动扣除(以下简称“认购金额”)。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认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一方信息披露前需提前通知对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并相应调整认购数量。
(三)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7.06元/股(以下简称“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的80%。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一方信息披露前需提前通知对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调整认购价格。
(四)认购方式
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五)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减持本次认购的股票,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票(“衍生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票及衍生股票(如有)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六)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违约的,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七)协议的成立、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
2、除本协议第八条、第十三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协议已经成立;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3)根据乙方公司章程,乙方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4)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时间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办理股份发行和上市手续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盛新锂能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盛新锂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盛新锂能(含下属公司)与华友控股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未发生交易。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战略合作协议》涉及的战略合作事宜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暂无与上市公司进行其他重大交易的计划或相关安排。未来若发生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获得的盛新锂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友控股集团未持有盛新锂能股份。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战略合作协议》;
5、盛新锂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陈雪华
2025年10月3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四川省成都市 |
| 股票简称 | 盛新锂能 | 股票代码 | 00224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288号6幢103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持股数量:无持股比例:无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增加66,090,269股变动比例:增加5.99%(占发行完毕后总股本的比例为5.99%,占发行完毕后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的总股本的比例为6.23%)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后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 | 是□否√ | ||
|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陈雪华
日期: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