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蔚蓝锂芯
编号:2026-006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23 日下午2: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塘西路456 号江苏蔚蓝锂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CHEN KAI 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46 名,代表 股份233,696,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公司董事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代表股份217,479,158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41 人,代表股份16,217,79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注:1 名关联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投票, 持股数为4,000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其持有股份未计入出席会议股东的代表股份数量。)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具体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827,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 反对4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427,76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48,5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反对44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弃权427,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一名关联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对本议案投同意票,代表股数为4,000 股,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应视为无效表决,未纳入 表决数据统计。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823,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 反对44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432,16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44,5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反对44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弃权432,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
一名关联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对本议案投同意票,代表股数为4,000 股,根 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应视为无效表决。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特别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826,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 反对44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428,66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347,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反对44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弃权428,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
一名关联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对本议案投同意票,代表股数为4,000 股,根 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应视为无效表决。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奥旗及李鹏飞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