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_公司公告_上海莱士: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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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6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5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7月10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7月15日14点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丽霞女士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拟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全文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顾琮祺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1)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这一章程条款删除,并非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2)前期通过税后利润已回购约3.5亿元股份,已满足前期审议的

2.5-5亿元回购额度要求,删除上述章程条款后,再通过增加负债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必要性及合理性不足,有违财务审慎的原则;(3)以后若通过举债,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将增加上市公司负债,有损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公司章程》修正案见附件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表决结果:8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顾琮祺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理由为:因不同意《公司章程》部分修订内容,因此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且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3/4以上的董事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注销;属于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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