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修订及优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为进一步增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本规划”),内容具体如下: | 为进一步增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本规划”),内容具体如下: |
| 2 | 第二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 第二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
| 3 |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
除上述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及实质性调整,不再逐条列示:本制度相关条款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参照《公司法》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