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杜绝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档案保管及报送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进行管理。
上述主体发生涉及本公司的有关内幕信息时,应自在第一时间将该内幕信息事项及其所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就有关事项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三)公司的年度、半年度报告;
(十四)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董事会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
第七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悉内幕信息时,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内幕信息告知书等必要方式,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明确其负有的保密义务,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公司进行第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涉及的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并及时补充完善。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上述档案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四章外报信息的管理
第十四条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按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按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单位及经办人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报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序号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职务 |
| 关系人 | 关系类型 | 知情日期 | 知情地点 | 知情方式 | 知情阶段 | 知情内容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注1
| 注1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注1
| 注1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注1
| 注1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