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受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公司设立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管理内审工作。第七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2人。第八条审计部设负责人1名,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第九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十条公司二级及以下重要子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内审机构,未设置内审机构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内审机构负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第十一条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确保对重要子公司每5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高风险业务实施重点审计,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审计。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第二十五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