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化学(002258)_公司公告_利尔化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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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8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利

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字母或符号)、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字母或符号)、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

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会同保密执行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逐项

审查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于需要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应向董事长报告,由公司

董事长作出决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

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四川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

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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