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达林业(002259)_公司公告_升达林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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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1-22

证券代码:002259证券简称:升达林业公告编号:2026-00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21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赖旭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229,180,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6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213,115,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2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16,065,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6,065,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16,065,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4%。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董事以视频会议或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950,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5%;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1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35,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59%;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2%;弃权1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9%。

(二)审议通过《关于债务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016,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3%;反对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1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01,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73%;反对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7%;弃权1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40%。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需以议案一生效为前提,即议案一表决通过后才可以对议案二进行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洋、高雪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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