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浙富控股股票代码:
002266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标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西路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一):胡金莲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西路2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西路27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的规范性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 6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本次变动情况 ...... 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履行情况 ...... 10
三、其他说明 ...... 16
四、本次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6
五、权利限制情况 ...... 16
六、承诺事项 ...... 1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备查文件 ...... 20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指 | 叶标、胡金莲、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浙富控股 | 指 |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66) |
| 申联投资 | 指 | 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承诺人 | 指 | 叶标、胡金莲、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申联环保集团 | 指 | 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叶标
| 姓名 | 叶标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住所/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西路27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一):胡金莲
| 姓名 | 胡金莲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住所/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西路27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名称 | 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3MA27WE7Q76 |
| 成立日期 | 2015-12-04 |
| 法定代表人 | 叶标 |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906室 |
| 通讯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西路27号 |
| 经营期限 | 2015-12-04至2035-12-03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企业投资管理咨询(除证券、期货),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的主要合伙人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占比(%) |
| 1 | 叶标 | 境内自然人 | 45,000 | 90% |
| 2 | 胡金莲 | 境内自然人 | 5,000 | 10% |
| 合计 | - | - | 50,000 | 100%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 是否在浙富控股任职 |
| 叶标 | 男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中国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西路27号 | 否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叶标、胡金莲和申联投资均为公司2020年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手方,叶标系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胡金莲系叶标配偶,申联投资系叶标、胡金莲实际控制的公司,因此,叶标、胡金莲和申联投资系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其自身及企业的资金安排需求。自2023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业绩承诺补偿回购股份注销、公司总股本注销变动及主动减持导致累计的股份变动比例为4.9938%,变动后持股比例为20.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变动情况
1、2023年6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业绩承诺补偿,公司回购其持有的62,026,814股股份并进行注销(其中:叶标注销43,612,603股股份,胡金莲注销8,722,521股股份,申联投资注销9,691,690股股份),注销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280,087,742股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244,191,665股的
24.409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6)。
2、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4月3日,胡金莲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40,00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相应变化为1,240,087,74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244,191,665股的23.6469%。
3、2024年5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24,920,263股回购股份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5,244,191,665股变为5,219,271,402股;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变,仍为1,240,087,742股,持股比例因公司总股本的变化而相应自动变化为
23.7598%。
4、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10月24日,叶标及胡金莲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96,233,368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相应变化为1,043,854,37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5,219,271,402股的20.0000%。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动减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价格区间(元/股) | 减持股份数量(股) | 减持比例(%) |
| 胡金莲 | 大宗交易 | 2024年2月20日—2024年4月3日 | 3.387 | 3.30-3.51 | 40,000,000 | 0.7627 |
| 胡金莲 | 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 | 2024年11月19日—2025年7月25日 | 3.571 | 3.11-4.60 | 140,012,338 | 2.6826 |
| 叶标 | 集中竞价 | 2025年7月25日—2025年10月24日 | 3.973 | 3.85-4.42 | 56,221,030 | 1.0772 |
| 合计 | - | - | 3.636 | 3.11-4.60 | 236,233,368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342,114,556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5,369,795,962股的24.993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043,854,37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5,219,271,402股的
20.0000%。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总股本 | 5,369,795,962 | 100% | 5,219,271,402 | 100% |
| 叶标 | 943,674,298 | 17.5737% | 843,840,665 | 16.1678% |
| 胡金莲 | 188,734,859 | 3.5147% | 0 | 0% |
| 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9,705,399 | 3.9053% | 200,013,709 | 3.8322% |
| 合计持有股份 | 1,342,114,556 | 24.9938% | 1,043,854,374 | 20.000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42,114,556 | 24.9938% | 1,043,854,374 | 20.000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履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公司2020年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其所作的各项承诺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公告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7)。具体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申联投资叶标胡金莲 | 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承诺人已就其自身情况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承诺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上承诺人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中承诺人作为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2、承诺人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漏;3、如本次交易中承诺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人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承诺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4、承诺人将对其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承诺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的损失。 | |
| 申联投资、叶标、胡金莲 | 关于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权属争议情况的承诺 |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真实、合法持有申联环保集团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承诺人持有的申联环保集团的出资额已全部缴足,承诺人所持有的申联环保集团的股权之上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承诺人保证不就所持申联环保集团的股权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
| 申联投资、叶标、胡金莲 |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1、承诺人于本次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且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1)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度与2020年度业绩经上市公司聘请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度与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承诺人可解锁的股份为其自本次购买资产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7%;如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与2020年度业绩承诺未完全完成,则承诺人解锁的股份数量为其自本次购买资产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7%扣除2019年与2020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差额。即:第一期解锁的股份数量=其自本次购买资产获得全部股份的37%-其应就2019年度、2020年度业绩承诺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2)申联环保集团2021年度业绩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承诺均完成,承诺人累计可解锁的股份为其自本次购买资产获得的全部股份的66%;如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则承诺人第二期解锁的股份数量=其自本次购买资产获得全部股份的66%-第一期解锁的股份数量-其应就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承诺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3)申联环保集团2022年度业绩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后,承诺人在履行完毕《申联环保集团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补偿义务的情况下,其于本次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中仍未解锁的部分可一次性解除锁定并可自由转让。2、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使承诺人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3、若承诺人上述锁定期的承诺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的强制性要求,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
| 申联投资、叶标、胡金莲 | 关于所获股份质押安排的承诺函 | 承诺人保证将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如未来对本次交易所得股份进行质押,承诺人将在充分考虑保障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的可实现前提下方可进行;同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时,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质押协议中将承诺人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作为质押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条件;(2)承诺人将明确告知质押权人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负有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以及该等补偿义务的具体约定,并告知质押权人需在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承诺人持有的该等上市公司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上述补偿义务;(3)在质押协议中约定:如承诺人需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质押权人将无条件解除对应数量的已质押上市公司股份以便承诺人履行补偿义务等措施,保障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履行不受相应股份质押的影响;(4)如无法在质押协议中明确上述事项,承诺人承诺其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前不质押本次交易所得上市公司股份。 | ||
| 叶标、胡金莲、申联投资 | 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
| 叶标、胡金莲、申联投资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 | 1、除叶标控制的兰溪自立铜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自立环保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叶标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其中,兰溪自立铜业有限公司将于2019年12月底停止生产,广东自立环保有限公司因存在土地、房产瑕疵等问题,具有经营不确定性。2、叶标、胡金莲、申联投资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在上市公司任职,且没有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的计划,对上市公司独立运作不构成影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竞争。 |
| 叶标 | 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 | 1、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关联交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易的承诺函 | 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2、承诺人保证不利用关联关系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将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体如下: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A、保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处担任经营性职务。B、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之间完全独立。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A、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B、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占用的情形。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B、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有银行账户。C、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D、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B、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A、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B、保证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 ||
| 防范利益冲突的说明 | 1、申联环保集团与广东自立环保有限公司均拥有独立的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且完整的资产及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说明人目前没有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或担任上市公司或申联环保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3、说明人将严格遵守说明人于本次交易中已出具的《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及《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以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并规范和减少上市公司与说明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 |
| 申联投资、叶标、胡金莲 |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 1、承诺人确认并认可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孙毅先生均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承诺人与孙毅先生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关联关系。3、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主体不会以单独或与第三方保持一致行动的形式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已有一致行动人关系除外)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4、如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 申联投资、叶标 |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补充承诺函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单独或与第三方保持一致行动的形式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征集投票权、接受投票权委托、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已有一致行动人关系除外)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亦不会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使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相差不高于5%。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孙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相差不高于5%时,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放弃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使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孙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相差高于5%。3、如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三、其他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其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公司
289,000,000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5,219,271,402的5.5372%。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被查封等情形。
六、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前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本报告“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
证明文件;
3、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叶标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一)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一)(签字):
胡金莲
年月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叶标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叶标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一)(签字):
胡金莲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叶标年月日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杭州 |
| 股票简称 | 浙富控股 | 股票代码 | 00226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叶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一村环山西路27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胡金莲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大宗交易)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持股数量:1,342,114,556股当时公司总股本:5,369,795,962股持股比例:24.9938%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持股数量:1,043,854,374股当时公司总股本:5,219,271,402股持股比例:20.000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0月24日方式:业绩承诺补偿回购股份注销、公司总股本注销变动、主动减持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继续减持 | 是□否□不适用√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本页无正文,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叶标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一)(签字):
胡金莲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叶标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