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10证券代码:400243 证券简称:R超华1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8月27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5月10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公司及梁健锋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3民初590号】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并于近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终3293号,公司上诉请求基本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公司在赵继增案件中不承担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锋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赵继增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述裁定,公司及梁健锋表示不服,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梁健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梁健锋偿还借款本金187654358.32元及利息的判决,改判梁健锋仅须向赵继增返还102654358.32元借款本金(不服一审判决金额 8500 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赵继增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赵继增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不适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不适用
(二)调解情况
不适用
(三)诉讼裁判情况
14%计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 24%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3年2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尚欠本金35000000元,利息以3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14%计至2020年12月31日, 自 2021年1月1日起按2023年2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当中扣除9805200元);
三、驳回赵继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5163.01元,由赵继增负担321290.75元,由梁健锋负担963872.26元;保全费5000元, 由赵继增负担1250元,由梁健锋负担375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7617.40元,由赵继增负担;梁健锋、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23435.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赵继增应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17617.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二审情况
不适用
(五)再审情况
不适用
(六)执行情况
不适用
(七)其他进展
不适用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不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二)公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终3293号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