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为视其对公司影响程度而定);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日常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二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申请暂缓披露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前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临时报告为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股东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三)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相关公告;
(四)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公告;
(五)其他重大事件的相关公告。第三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将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通过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确认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对外披露。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文件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报告和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程序:
(一)定期报告在报告期结束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定期报告初稿,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核和汇编形成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及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定期报告应在董事会召开前送达公司董事审核,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临时报告及对外宣传文件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由相关职能部门编制临时报告初稿,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规定审核和汇编形成临时报告;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并加盖董事会章;
(三)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核签字并加盖董事会章,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四)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会议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或有关材料,依据《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在股东会会议前以公告形式告知公司股东。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六)对外宣传文件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后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签发;
(七)其他需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批、签发;
(八)经董事会秘书签发的信息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的信息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该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也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该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报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四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第四十八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与公司内部交流中如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布范围。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更正、补充或澄清。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四)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及相关人员,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由董事会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五)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及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应当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依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应认真遵守和履行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相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及时报告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
1、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3、报告期内发生业绩预告修正;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发生前款所述情形,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保密措施及其他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系统:
(一)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责任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谋取不当得利,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七条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公司依据该管理制度明确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及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七章敏感信息排查
第七十一条敏感信息排查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七十二条下述人员或机构为敏感信息的报告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各级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七十三条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事项时,或对已报告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七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本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七十五条敏感信息排查的范围以及报告、披露程序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不满”“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