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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会计监督职能和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监督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创建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保障公司健康、平稳运行;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有效利用各项资产,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确保股东最大利益。
第三条公司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授权限额管理,重大财务收支和重大政策调整应在科学规范论证基础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规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各控股子公司按照本制度,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各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实行在总经理领导下,在本部与各分、控股公司之间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权益、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协同其他部门共同提高公司预算管理水平。
(四)负责公司资金筹集,合理调配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转,防范流动性风险。
(五)负责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探索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六)负责公司网上银行的安全与正常运营。
(七)负责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参与公司的投资管理。
(八)负责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编制相关报表和财务报告,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九)负责公司的税务管理。
(十)负责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的财务审核。
(十一)负责公司项目申报和财务数据的统计上报。
(十二)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分类和归档。
(十三)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负责。
(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5.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7.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8.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方案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控股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9.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10.负责与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和沟通工作。
(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权限如下: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物料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
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参与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6.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领导下对公司财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结合公司特点,拟订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三)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四)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做好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配合审计部完成内审及跟进工作;
(五)组织、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规范地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六)组织开展财务预算,草拟预算制度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差异原因,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七)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的实施及改进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八)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其他财务会计事项。
第九条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
第十条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一)财务人员在财会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财务人员应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财务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财务人员应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五)财务人员应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六)财务人员应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状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七)财务人员应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会计政策,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或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业务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财务人员对伪造、涂改或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领导处理。
原始凭证需按照公司授权规定经业务经办人、业务主管及相关权限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人员审核后生效。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信息系统软件中填制生成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附相关的原始凭证,如原始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而另行存放时,需要建立索引。第十五条记账凭证由记账会计、主管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记账凭证每月进行装订,由专人保管,存放于档案室。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应每天及时记录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销售、采购等主要经济业务在发生后应及时入账;会计凭证的摘要内容应清楚反映交易或事项;对于外部审计机构会计师的审计调整事项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每月在软件系统中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过账、结账,生成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财务人员必须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财务预算应围绕公司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开展,财务预算是公司对计划年度内资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的预算和筹划,是进行年度综合财务管理、评价公司绩效的依据。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由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执行。
预算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年度预决算情况、下一年度经营情况及目标,制定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等,编制年度预算,报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筹资及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筹集的原则
(一)筹资是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和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时,从外部筹集资金以完成公司经营目标的必要活动。
(二)筹资必须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掌握好筹资策略和方法,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确保安全、有序,降低筹资成本,充分发挥资金杠杆作用,取得资金最佳综合效益。
(三)资金筹集实行统一管理,根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需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筹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银行借款以及融资租赁等。
第二十一条担保管理
贷款担保是公司的潜在负债,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登记、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以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第六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管理目的是协调资产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满足交易性、预防性和投机性需要。财务部除了做好日常收支,加速资金流转速度外,还需控制好资金持有规模,确定适当的资金持有量。
第二十三条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的使用和管理既要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又要满足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应按有关规定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收付现金。
(二)建立现金内部控制制度1.公司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2.除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可以支付的范围外,其他支出一律通过转账支付,现金支付范围内的也尽量通过转账支付。
3.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出纳每天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金。月末由总账会计核对现金是否相符。现金如有溢余或短缺,应及时反映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处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应每月抽查现金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签字确认。现金盘点表应定期装订成册并存档。
(三)备用金的管理
1.年初各部门根据经营需要提出申请,由财务部核定年度备用金额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增备用金额度的,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2.部门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报账手续,及时归还借款。按照“先清后借”的原则,对逾期不还者,停止其办理借款,并从其工资中扣回。
3.财务部对借用备用金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度终了时重新核定下一年度备用金额度。
第二十四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过审批后才能开立,并指定出纳办理银行单据收付、取得银行对账单工作;
(二)公司应遵循各项银行结算规定,不得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以保证各种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三)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开设、撤销银行账户须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四)财务部应随时了解和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动态和结余情况。月度终了,总账会计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实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要进行审核。
(五)出纳应做好各种银行票据登记,详细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定期检查票据使用情况。
(六)实行财务印鉴分管制度。总部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法人私章。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制度,财务印鉴由两人分管。委托他人保管时要出具书面委托书。
(七)网银密钥由出纳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密钥。控股子公司在当地开通企业网上银行,必须经过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其他货币资金参照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七条实行钱账分管制度,出纳人员不得负责总账的记录,不得兼任凭证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会计科目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资金支付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按照不同职位级别设定不同的审批责任权限,在业务和财务层面按照审批权限执行资金支付业务。
第七章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应收款项主要包含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等。
(一)账龄管理:财务部应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在每月结账后3日内编制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款项等科目的账龄分析表,其中预付一年以上的账款需说明原因。
账龄分析表(按应收客户明细)报总账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各销售部各一份。
(二)财务部应协同各销售部经理,对赊销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并确定各客户的赊销信用额度,向超过信用额度的客户再发货时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销售经理、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审批。
(三)建立与销售部门及销售客户的对账制度,并督促相关部门清理和催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各往来会计至少每季度末将重大及账龄较长的往来款项与供
应商、客户进行对账或交与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对账,半年度及年度末进行全面对账。对账后,往来会计编制对账结果汇总表,如有差异及时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查找原因并保存好相关对账资料。销售部业务员及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司往来会计与客户进行账务核对。
(四)对账龄较长、金额较大的个人借款,财务人员应及时催促借款人归还,无故不归还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五)预付货款应纳入月度财务收支计划,并严格控制。一般情况下,必须货到验收后付款,确因业务需要,支付前应审核相关的合同、协议及付款申请单。
第三十条应收票据的管理
公司原则上只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的票据、已背书转让和已贴现的票据要进行备查登记,并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条坏账准备的计提与核销
(一)坏账准备由财务部统一计提和核算。公司的坏账损失,采用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核算。
(二)公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的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或义务承担人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或撤销,以其破产财产清偿或依法进行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较长时间内(3年以上)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四)对于不能收回而需核销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由销售部门提交拟核销坏账准备的书面报告申请审批,金额重大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核销。对于已转作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财务部应设备查账簿明细记录,并保留继续要求有关人员催讨的权利。一旦收回要正确入账,避免出现报损后收回不入账的情况。
第八章存货管理
第三十二条存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及成本效率原则,尽量减少资金的占用。存货包含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等。第三十三条采购环节的管理
(一)各工厂根据厂长批准的月度生产计划,在每月底向采购中心提交各工厂的未来三个月物料需求计划做参考,并结合实际库存及采购周期、检测周期等情况,下达批准的采购需求。
(二)各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每月底向采购中心提交未来一个月的非生产类物料采购申请,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实施。发生临时需要,根据金额大小、审批权限,经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采购中心采购员根据各部门经审批的物料采购申请,结合实际库存情况,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经采购中心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采购。
第三十四条验收入库的管理
外购物料统一由仓库负责验收,仓库管理员验收物料时根据订单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供应商、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和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需检验的生产类物料由仓库管理员申请检验,通知工厂质量部门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并放行后办理入库手续。如不放行及时通知采购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发货及销售的管理
(一)销售商务人员根据客户订单,在ERP系统内录入订单,商务主管审核订单后,生成发货通知单,仓库根据发货通知单生成出库单并安排发货。对超出信用额度或超账龄的客户,应由销售部和财务部共同分析风险以确定是否发货。仓库发货后,根据发货运输方式,及时取得客户签收单,并传递至财务部,作为开具发票依据。
(二)各销售部商务人员根据签收单在ERP系统内开具系统发票,经财务部审核后,开具税控发票,确认控制权转移后确认当月收入。
第三十六条结算管理
(一)购买材料和商品,在物资和发票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待验收合格后按发票金额确认应付账款;未同时到达的且发票至月末也未到达,应将材料暂估入库,确认暂估应付账款。确认应付账款时应先核对该供应商是否存在与该交易相关的预付款项,如有则应先冲销预付款项,冲销完毕后的余额确认应付账款。
(二)应付账款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及账龄管理参照应收款项,其中账龄超过一年的款项应说明原因。
(三)月末各往来会计应核对同一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应付预付、应收预收同时挂账的现象,如有应进行冲销,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七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制定低值易耗品标准,各使用部门做好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报废等记录。
(二)各单位领用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
(三)低值易耗品购置要量出为入,合理安排,本着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加强库存管理,降低库存成本,加速资金周转。低值易耗品实行登记领用制度,使用部门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和鉴定报废制度。
第三十八条存货的入库按实际成本计价,出库采用月末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存货清查盘点制度
(一)为确保公司存货账实相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每月进行抽查盘点,年度终了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特别关注近效期的存货,对达到近效期的商品应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二)存货清查盘点由财务部统一组织,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清查盘点工作。
(三)存货清查盘点后,将实存数量与库存物资卡片、材料账和统计台账的结存数量核对,编制“存货盘点报告表”。对于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编制提交责任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后处理,金额较大需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分为四类,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工权限
(一)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固定资产的主要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根据资产性质和用途,设置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三)财务部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核算与监督管理,对固定资产的申购、调拨、报废、闲置、处置进行审批,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年年末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出具盘点报告,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账、物一致。
第四十二条公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 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 房屋及建筑物 | 10-40 | 10 | 2.25-9 |
| 机器设备 | 10 | 10 | 9 |
| 运输设备 | 5 | 10 | 18 |
| 其他 | 5 | 10 | 18 |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保险
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的固定资产,应评估其发生意外损失风险的可能性,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抵御风险,并在保险到期之前及时办理续保。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投保的资产,应按规定投保。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盘点
各车间、部门应根据自身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自负责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盘点并出具盘点报告,在盘点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由资产使用部门的责任人写明情况,经公司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呈报总经理批复后,交财务部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报废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运行速度慢且影响工作效率,经设备部或IT部测试、检查,已不能修复利用的;
2.老化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将发生危险或者将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
3.因事故或其它自然灾害,使资产遭受损坏且无修复价值的;
4.因其它原因造成资产无利用价值、使用价值的。
(二)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采购中心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清理工作,并协同财务部对报废固定资产及时进行财务结算,变价收入及时上交财务部。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减值
如固定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应由相关部门和财务部分析确定其可收回金额,并做出报告,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会,财务部应按其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章在建工程管理
第四十七条在建工程包括需要安装的大型生产设备、生产线、固定资产改良、设备技术改造更新、基建工程、固定资产大修工程及日常维护工程等。
第四十八条在建工程可行性研究、立项及预算
(一)项目实行公司内部立项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都需立项申请,并通过审批后方能实施。
(二)一般情况下,立项由项目的需求部门发起,立项申请文件包含立项申请报告、投资估算表、项目进度表等相关内容。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预计发生费用增减、进度延期、项目终止等特殊情况,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发起立项变更申请流程进行审批和变更管理。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的管理
(一)立项申请通过审批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协调开展项目实施,结合项目性质和项目金额,组织成立项目组来实施项目。
(二)项目中的设备、工程及服务等采购活动由采购中心主导实施,采购控制及流程管理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三)项目各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争议纠纷等,应参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争议纠纷处理制度》等执行。
(三)项目各阶段的付款条件具备时,由采购中心发起付款流程并提交付款资料,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支付。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竣工与决算
(一)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项目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必要时可组织内部或外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在建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组向使用部门办理移交和资料归档。
第五十一条在建工程减值
每年末,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分管领导、财务部、企业内部或外部专家等对其进行联合考察,形成报告和减值意见,传递给财务部进行减值测试和核算。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需根据权限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一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主营业务范围内投资和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公司各级投资决策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的批准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二)涉及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经股东会批准。
(三)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且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经股东会批准。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事项外,其余均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统一由公司行使,经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
公司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应派出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其经营方针、财务政策及重大决策由公司决定。
第五十四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外投资,都必须取得被投资单位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包括股票、债券、收据)正本。对购买的股票、债券,要做好登记工作,指定专人保管,债券不得外借,不得随意交他人保管,对确需交由他人去办理有关抵押、转让等事项的,必须做好授权委托、登记、移交、注销等工作。财务部应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投资进行日常管理、检查、监督,考核投资的效果。
第五十五条年末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二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系统、特许权使用费和商誉等。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临床批文后至取得生产批文止所处阶段为开发阶段,项目在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
第五十七条其他资产是指不包括在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范围内的其他资产,主要包括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第五十八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第五十九条当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需根据权限分别报总经理、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条成本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及时归集成本费用,合理进行分配,严格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十一条成本费用管理以成本预算、费用预算为基础,制定目标成本管理制度和成本管理责任制,建立成本费用控制体系,按照可控性原则逐级分解成本费用指标,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人,并与部门、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六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分解落实成本、费用预算指标,组织、指导各预算责任单位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控制,检查和考核,分析成本费用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财务分析数据提出完成目标成本管理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认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对于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必须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第六十四条成本费用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控制材料消耗,对原材料等材料消耗以成本预算、定额为控制标准,实行定额管理、限额领料。
(二)通过对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成本管理的质量和力度。生产准备过程中重点控制节约人力、物力消耗,直接生产过程中重点控制提高效率、质量;产品检验管理重点通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三)期间费用的管理要坚持预算管理、责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控制开支的范围、时间和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费用管理制度和费用报销流程。
第十四章营业收入、税费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营业收入的管理
(一)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二)公司收入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收入》。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公司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取决于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则公司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否则,公司于客户取得相关资产控制权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
)公司产品销售方式主要采用学术推广、代理分销及直接销售等模式,各种模式确认收入具体原则如下:
①创新药采用学术推广模式,即通过与医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公司根据实际订单向医药公司发出商品,经对方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②仿制药采用代理分销模式,即通过与经销商签订代理协议,经销商订购药品,公司运送产品至经销商指定地点,经对方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点确认销售收入;器械产品买断式经销商模式下,在商品交付并经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代理式经销商模式下,在本集团收到经销商的对账清单时确认收入。
③原料产品采用直接销售模式,具体原则如下:
国内销售:通过与各类制药企业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向对方直接销售该类产品,公司运送产品至指定地点,经对方收货并经检验合格确认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出口销售:按照出口报关单时间确认为控制权转移时间确认销售收入。
④带量采购中标产品,根据中标年度采购量,在医院下订单后向医药公司发出商品,经对方确认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点确认销售收入。
(2)公司授予知识产权许可销售方式具体的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公司于合同开始日评估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是一项可区别于商业化合作合同中其他履约义务的单项履约义务。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公司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在知识产权许可能够由被许可方使用并从中受益时确认为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对于基于销售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基于销售水平付款里程碑)且该特许权使用费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部分占有主导地位时,公司于以下两个时点的较晚者确认收入:(
)有关销售行为已发生;(
)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三)财务部应会同销售部门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六十六条税费的管理
(一)财务部应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加强对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新的税收法规,熟悉各类税种、税率,依法办税。
(二)纳税申报。财务人员应明确纳税申报的重要性,准确填制纳税申报表,做到申报及时准确,有问题及时反映,并向税务机关按时报送所需的会计报表和资料。相关的纳税资料应妥善保管。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上缴。财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各会计期间应纳税额,按规定时间上缴;每月核对纳税申报表和账面数有无差异,如有差异,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更正。税务会计及时根据出口情况,办理相关出口退税工作。
(四)票证、账簿管理。相关人员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规定,建立专柜保管专用发票账册,及时记载各种版面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核销情况,做到账物相符。妥善保管发票领购簿,各种申报表,抵扣联登记册。
(五)财务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根据企业可享受的有关税收政策标准,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优惠。同时还应加强纳税管理和税费核算,做好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
第十五章对外捐赠管理
第六十七条由公司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对外捐赠建议,依据对外捐赠金额的大小,根据权限分别经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捐赠应本着造福社会公益为目的,不得损害股东利益。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六十八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需要签订合同的业务,必须签订合同。
第六十九条财务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和法务部门,根据获取的合同对方当事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分析其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评估其财务风险和信用状况,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关注其资信变化,建立和及时更新合同对方的商业信用档案。
第七十条合同的签订须使用公司合同模板,不使用公司合同模板的,需经相关部门审核;财务部负责审核合同中的付款或收款条件及其他需要财务部审核的条款,以保证公司对合同支付条款的履约能力、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财务部负责保管其中一份合同原件,并记录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财务部及时根据合同办理结算业务,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催收到期欠款。财务部应对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七十二条如发生合同纠纷,业务经办部门须尽快与法务部门联系,并报总经理室备案。由法务部门会同公司代表与对方协商、谈判或提出仲裁、诉讼。
第十七章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第七十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四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或依据审计和评估结果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七十五条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应按规定履行严格的决策程序,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七十六条财务部利用财务系统对关联交易进行统计,由专人进行复核,并将相关资料报相关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章募集资金管理
第七十七条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投资计划,或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致使募集资金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并按相关规定对外公告。
第八十一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及付款
申请,经相关项目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审核后,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审核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及付款申请单办理付款手续。第八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九章外币业务管理
第八十三条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其他货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属外币业务。外币业务是指公司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八十四条在外币业务管理中,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汇风险的控制,及时对汇率变动的潜在方向、时间和幅度进行预测,根据汇率变动的趋势,把握好资金的调拨、商品的进出口、外汇应收和应付款的收付等事项的有利时机,尽量减少或避免因汇率变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章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八十五条财务部按照财政部、交易所、证监会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季度、中期以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权益变动表等)和财务分析报告,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对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第八十七条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的报出内容和期限须遵循相关约定。季度财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
天内报出;半年报财务报表应于中期终了后
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
天内报出。
第八十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根据公司情况,可采取趋势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方法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进行评价、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形成财务分析报告上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经理。
第八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与预警管理体系,有效预防财务风险,及时向决策层警示潜在的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九十条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章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
第九十一条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估计变更、差错更正的情形: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三)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公司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处理流程
(一)财务部相关岗位定期收集国家的相关政策信息及公司进行会计估计的相关信息,如需要对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应提出申请,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核,并按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或备案,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财务部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并应按规定对前期差错进行披露。
重大前期差错的处理需要财务部提出申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核,按照权限报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并根据差错性质和影响,可对相关负责人采取罚款甚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二章财务监督与审计
第九十三条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不断完善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控制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九十四条财务监督方式为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十五条会计档案的范围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是记录和反应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凭据。会计档案以纸质、电子介质档案形式存档,由财务部专人负责整理成卷或装订成册并编写查询目录,实行归档保管。
年度终了通过软件系统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财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归档。
第九十六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
原始凭证复印件,应该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内部查阅会计档案也应建立借阅登记簿,并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批准。第九十七条会计档案应根据相关规定期限进行保管。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根据其特点在保管期限上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
第九十八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财务部鉴定,严格审查,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审批程序后销毁。对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和法律纠纷涉及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直至案件结束为止。
第二十四章财务工作交接
第九十九条财务人员出现离职、换岗及其他临时需要离岗的情况,必须将其所经管的全部工作移交给接交人。移交时,移交人应将手头的工作处理完毕,并制作移交清册。接交人应逐一核对清册内容,如有历史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说明。清点完毕后移交、接交双方应签字确认责任,移交须有双方的直接上级进行监交。财务信息系统方面,还应移交财务信息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备份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一百条财务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二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〇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出现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有抵触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本制度与公司相关财务及其他管理制度配套使用,财务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与本制度相关的细则。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