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002303)_公司公告_美盈森: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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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002303股票简称:美盈森公告编号:2025-047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为被告之一;

3.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4.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金之彩公司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之彩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粤0304民初95067号]等诉讼文件。

该案件各方当事人如下:

1.原告:

原告1:欧阳宣,身份证号码:4403011953********,系本公司通过收购持有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金之彩公司原股东,现持有金之彩公司20.57%股份。

原告2: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10646773529

2.被告:

被告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总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11484C被告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深圳大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2177Y被告3:陈某某,身份证号码:4201061972********被告4:张某,身份证号码:4301241987********(以上被告1大信总所、被告2深圳大信、被告3陈某某、被告4张某,统称时为“大信”)。被告5:金之彩公司被告6:唐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被告7:郭某某,身份证号码:1424311982********被告8:袁某某,身份证号码:4101031979********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严重的审计程序和内容违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舞弊情形,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实,且至今拒不纠正,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大信违反审计准则,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2)判决确认被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不实、无效;

(3)判决确认被告大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害行为。

(4)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向原告出具书面的赔礼道歉文件;

(5)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在国家级报刊登报声明,声明确认涉案审计报告程序违法、内容错误,消除对金之彩公司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相关情况的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之彩公司独立实施审计,公司尊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照有关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金之彩公司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应诉通知书》[(2025)粤0304民初95067号]等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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