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