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在公司内部实施审计监督,独立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对公司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核、监督和评价,确保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内部审计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范围内实行内部审计,以加强和改善内部监督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由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听取审计部的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处理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审计部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经理安排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的审计业务安排分为以下两部分:
凡涉及公司经营层面的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审计业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经理安排,由公司经理向审计部下达,审计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相应的审计报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备案;
除经理下达的审计业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由审计委员会直接向审计部下达,审计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要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必须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公司机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要选用热爱审计事业,为人诚信,熟悉财经法规,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的人员担当。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若干次业务培训,以更新知识,增强综合业务素质,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以加入内审专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上的交流和学习,跟踪和实施先进的审计方法。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价,提出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四条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分析评价,并向有关负责人员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措施,为决策层当好助手和参谋。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和目标责任制制定,对其执行情况、考核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对公司各级负责人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对公司及子公司违纪违规案件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益的评估,并进行事先审计。
第二十条对公司及子公司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办理审计委员会和经理交办的其他有关内部审计监督事项。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三条有权调阅、检查被审单位的计划、凭证、账目、报表、业务记录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同和文件资料;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检查各项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五条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乱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以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六条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有权采取封存账册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委员会和经理的授权对被审计单位行使经济处理和处罚的权限,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经济处理和处罚的方式有:
1、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2、追还被侵占的资产和资金;
3、责令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
4、责令上缴应上缴的收入;
5、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罚意见。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按年分季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向公司经理和审计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实施中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项目开展程序:
1、准备阶段:根据审计工作计划或公司经理及审计委员会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审计单位和对象,搜集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任务和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种准备,如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填写一些与审计有关的基础数据,并为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听取被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汇报,针对审计项目,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3、报告阶段:1)认真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对审计事项通过分析、研究,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并写出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其主管领导的意见,被审单位反馈意见期限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或内容非常复杂的可延长至5天。具体以审计征求意见书上的要求为准。2)在考虑反馈意见后报送公司经理或审计委员会审定,下达审计意见或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或处理决定,并将审计意见执行情况书面报公司审计部。
4、后续审计阶段:为确保审计的有效性,公司审计部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有无新的相关问题。对同一单位或项目再次审计时,必须对上次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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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