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乐退(002336)_公司公告_人乐退: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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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乐退: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1

深证上〔2025〕684号

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1号楼28-29层;

侯延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焕旭,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石勇,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蔡慧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乐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1月28日,人乐退披露的《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2024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1000万元至46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2308.16万元至7308.16万元。4月30日,人乐退披露的2024年年报显示,2024年实现净利润-1729.65万元,期末净资产为-4.04亿元,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人乐退2024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未预警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迟至4月28日才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人乐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和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

人乐退董事长侯延奎、首席财务官吴焕旭、财务总监石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人乐退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蔡慧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4.2条、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延奎、首席财务官吴焕旭、财务总监石勇、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蔡慧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人乐退、侯延奎、吴焕旭、石勇、蔡慧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人乐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人乐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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