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第七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八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五)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绝对值30%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五)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除按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
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母公司,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在购买标的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通报交易情况。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