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002338)_公司公告_奥普光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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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002338证券简称:奥普光电公告编号:2025-03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0人,代表股份112,157,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3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99,35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9人,代表股份12,80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9人,代表股份12,80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9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反对44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5%;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1,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69%;反对44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5%;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0,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2%;反对44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82%;反对44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0%;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5%;反对44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2%;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13%;反对44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9%;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75,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2%;反对446,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45%;反对446,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914%;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2%。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4%;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0%;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98%;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01%;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编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89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8%;反对23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37,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11%;反对23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8%;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76,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7%;反对445,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0%;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1,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78%;反对445,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1%;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2%。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5%;反对44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13%;反对44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3%;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0,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4%;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0%;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06%;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01%;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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