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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有一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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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与监督;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4、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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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署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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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