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美集团(002356)_公司公告_赫美集团: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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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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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适当的时间,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召开沟通会议,了解初步审计计划,人员时间安排、重点关注领域等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了解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公司配合程度和资料获取情况、关键审计事项、发现的问题以及管理咨询建议等,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议结论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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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意见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决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上述续聘及改聘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十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合理评价双方执业质量,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并出具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知被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禁止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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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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