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002360)_公司公告_同德化工: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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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化工: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4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书中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包括全部未付租金9,092,913.76 元及留购价款1,000 元,以及以全部未付租 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 年9 月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诉讼费24,423 元、执行费73,016.68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 年9 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收到《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 民初115450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 赁”)诉讼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 年12 月8 日开庭审理。远东租赁请求判令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 远东租赁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迟延违约金、诉讼费用等暂计金额人民币 9,186,533.61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 年9 月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

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下发《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15 民初115450 号】,一审判决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在(2025) 沪0115 民初57661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原告远东租赁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全部未付租金9,092,913.76 元及留购价款1,000 元, 以及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5 年9 月25 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的违约金、诉讼费24,423 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 任的范围内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追偿。详见公司于2026 年1 月5 日披露 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近日,公司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26)沪0115 执7717 号】。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沪0115 民初115450 号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 年3 月14 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 条规定,责令山 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费73016.68 元。

特别提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如已履行判决(或调解、裁决)规定 的义务,请速将该情况告知本案承办人。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通知义务的,应当向浦东法院执行局说 明不能履行义务的原因。

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代管款资金,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浦东分行联洋支行

账户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 号:6228************561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 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6)沪0115 执7717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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