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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第三条公司证券部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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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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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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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十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资料时,如报送资料中涉及内幕信息,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特定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提交至证券部。
第十七条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对于未按公司要求,故意隐瞒、拖延或拒不报备的相关责任人将参照第二十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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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不报告登记知悉的内幕信息情况或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采取警告、记过、降级、解除合同等措施在公司内部进行处罚;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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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公司简称:康力电梯公司代码:002367内幕信息事项(注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备时间:____年___月__日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或姓名 | 企业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 | 证券帐户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内幕信息获取渠道 | 内幕信息获取渠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
| 注2 | 注3 | 注4 |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