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002372)_公司公告_伟星新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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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年12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与内部监督机制,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作为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指定审计部和证券部共同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1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采用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还可以两者结合。如果采用通讯方式的,须保障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且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其他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若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出、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书面方式进行通知。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10年。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协调与沟通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者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报告。第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提交审计委员会。第三十六条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独立董事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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