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002376)_公司公告_新北洋:《资产减值准备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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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洋:《资产减值准备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四条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每年12月31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六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

第二章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七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主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计提办法

第八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制度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最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的计提办法进行了规范,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或市场情况异常变化等原因造成金融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不能收回的,公司对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

2.如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会计政策中的相关标准,则按照调整生效后的会计政策执行。

(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公司准备持有至到期以取得利息收益的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其他理财工具投资。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按照实际利率折现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如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小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则将减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当有

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因存货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或供需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对会计期末存货按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对相应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1.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2.被投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亏损。

3.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理、整顿,不能持续经营。

4.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四)其他长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五)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五条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每年年度终了先对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三)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四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在每年第四季度,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中心,会同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逐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向公司提交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评估报告)等。

(二)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合议审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仅单独计提的情形须按照上述程序审批处理。

第五章资产核销程序

第十七条对确需核销的资产,公司相关业务责任部门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公司汇总提交拟核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核销资产的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至少应当列表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回收金额、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算过程

(二)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收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有关联方偿付能力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资产核销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合议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六章资产减值及核销的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披露,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当期和累计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等有关情况。当期发生重大资产减值的,还应披露资产减值的性质及减值金额确定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在年度终了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说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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